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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西兰损害赔偿制度看正义理念

2009-11-13邱彦

邱 彦

摘要: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叶,在世界范围内,过错责任在各国的侵权法中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然而,进入20世纪,严格责任在各国侵权法中的比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许多学者甚至提出了能过超越现有侵权法结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即综合性损害赔偿制度。新西兰于1974年将其付诸实施。作为最激进的、最典型的综合性事故赔偿制度,新西兰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的综合性严格责任制度,其基础是禁止受害人提起人身伤害之诉。尽管该制度始终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对责任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严格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对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责任;社会保障;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09)03—0053—07

自近代以来,“无过错即无责任(No-Fault No Liability)”成为侵权法的基本格言。但是自十九世纪后半叶开始,伴随着处理意外事故的其他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和补偿水平的提高,建立在过错责任基础上的传统侵权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和力度有很大幅度地削减。严格责任制度虽然是作为传统过错责任的补充性制度而诞生的,但随着经济的增长及损害预防措施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会趋于完善,社会化的风险将由社会整体来承担,过错责任制度也就越来越多地让位于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的严格责任制度。

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许多学者提出了能够超越现有侵权法结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即综合性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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