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交易下股息剥离的税法规制
2009-11-13李自根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3期
李自根
摘要:融券业务在我国的开展,使得对此种交易形式下股息剥离的税法规制成为必须。各国对融券交易中所产了,而借方向贷方提供的现金以及其他担保物的所有权及受益权也全部转让给了贷方。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认为,融券终究还是一种借贷关系。
融券交易下,借方向贷方所支付的费用中实际上包括生的“替代支付”能否从税法角度被界定为股息并相应征税,立法实践并不相同,国际条约实践也大相径庭。我国应采用“透视法”对此进行规制。
关键词:融券交易;替代支付;税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09)03—0048—05
当前,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措施挽救市场。为挽救市场信心,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的试点。伴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正处于构建之中。根据西方国家的市场经验,融券这一投资形式,很可能被跨国投资人作为股息剥离的一种手段,逃避税务监管。股息剥离(dividend strip-ping)指各种意在逃避股息征税或者套取原本无法获得的股息下若干利益的安排,它已经成为各国税务当局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国际经济中的融券交易及其股息剥离新手段--替代支付
融券是指贷方将股票的权利转移给借方,而借方必须在约定的某一时间将同样种类和数量的股权返还给贷方。伴随着这一借贷,借方向贷方提供现金担保,并且为借贷期间对股权的使用而支付给贷方一定的补偿费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