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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补偿机制研究

2009-11-13杨公齐

摘要:在政府边界与经济边界重叠的行政区经济下,区域经济合作存在必然性。政府行为企业化形成的负外部性使得区域经济主体不合作、不作为或合作效率低下。消除政府行为企业化带来的负外部性,架构区域经济补偿机制,首先要明确补偿机制的主体。中央或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间接补偿”固化了补偿客体的依赖心理,并造成补偿失灵。“谁受益,谁补偿”的直接补偿能够补救政府失灵。区域经济合作补偿机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可以补救市场失灵。

关键词:区域经济;补偿机制;政府行为企业化;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09)03—0027—06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述评

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瓶颈和制约因素,造成合作效果不佳。主要问题有不合作、合作成本高、效率低下,结果导致区域经济差距加大。问题存在的根源之一是中央政府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引导职能异化为中央财政代为实施区域补偿政策或财政救济政策,并以此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失衡。而地方政府之间没有经济性和合作性的补偿,故区域经济合力效应不能有效地发挥。中央财政补偿使得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补偿者和被补偿者身份模糊,从而使得经济补偿本来可以发挥作用的却不能够发挥出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并不是根据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而是根据中央的行政安排,这种地方政府补偿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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