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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立法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修正案法案

吴 婧

摘要《权利法案》所保障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美国宪法以及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出台反应了追求宁静、幸福、进步和发展是世界上所有民族的共同心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才是国家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权利法案 公民的权利

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52-01

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自从1789年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为世界各国纷纷仿效。但实际上在联邦宪法批准之际,曾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而倍受指责。于是,1789年4月当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制定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利条款就成了它的首要议题。经过激烈辩论,1789年9月25日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把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法案补入联邦宪法,即后来的《权利法案》。

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的规定:“联邦会议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为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美国建国之初,虽然绝大多数美国人不过是生活在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但在根本问题上这些"乡巴佬"们却看得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法制和宪政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虽然美国人已经设计了精密的防火网:国家权力一方面被纵向分解为联邦的权利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的各邦将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联邦),另一方面,又被横向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均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认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法院三道防火网,该设计处处体现出了权力的制约与限制,设计精巧可谓良苦用心。但即便如此,美国人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规定了“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该法案就是非法的。实际上《权利法案》给美国人民架起了最后一道也即第四道防火线。

那么,这第四道究竟有什么必要,是不是多此一举?

答案是否定的,《权利法案》所保障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人民的权力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如果不受限制,那么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并且在美国人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公民个人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这个集体,再谈人民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进而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样或那样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起的政府,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那么建立政府也就没有意义了。正如极力鼓吹公民权利并亲自起草法案,被称作“权力之父”的乔治·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劳什子美利坚合众国了。

写到此处,我们不妨对中国人和美国人作一番有趣的比较。说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有人认为,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差异最深,因为他们来自不同的星球,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但实际上,虽然中国人和美国人同处一个地球,但他们之间的差异是如此的巨大,以至于他们拥有完全不同的人生观和处世哲学。例如,在自己的财产、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中国人和美国人的思路就截然不同。多数中国人希望出现一位更强的、“青天大老爷”式的人物来主持正义,因此,有了冤屈到处上告、长年上访。而多数美国人则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专门为他人谋福利,以无私奉献为业的人。最能保护自己利益的,只能是你自己。

也许正是中国人和美国人之间存在的这种巨大的差异导致两国在许多方面的截然不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追求宁静、幸福、进步和发展是世界上所有民族的共同心声。正如美国宪法以及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出台,反映了是人类目睹和经历了中世纪欧洲专制统治的黑暗、残暴之后,西方世界彻底顿悟和反省。同样,中华民族在寻找富国强民的征途上历经坎坷、浩劫,饱受苦痛,今天,通过数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公认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应当,也必须认识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才是国家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2][美]彼得·哈伊著.沈宗灵译.美国法律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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