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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中人本法律观的构建

2009-11-02李章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李章霞

摘要法律观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观的革命与变迁决定了法律的革命与变迁的方向。当代中国的法学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积极研究中国法学发展中的问题时提出应以人本法律观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贯穿法治始终的生命线,在新时期重构人本法律观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 人本法律观 法律观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003-02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发展的伟大战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和运用,就是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既是法律本身发展的必然结局,也是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认识法律现象的科学结论”,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理念。可以说,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提出了法律应当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的人本法律观。

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质,就是处理好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法律正是调整这些关系的行为准则。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与作用,核心问题是要树立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人本法律观的构建:

一、弘扬法律人文精神

从传统的人治社会迈向法治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实践原则无不是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理念这个核心价值来展开的。人文精神是深藏在法治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也是其生成和前进的动力源泉。就其真实的意义和实质而言,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其所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人道价值,即人文关怀。

社会主义法治视野下的人文精神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意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自身为中心,把人自身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所有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因此可以说,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精神,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和价值追求,更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弘扬法律人文精神,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提倡人的主体观念、权利观念,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树立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权威意识,宣扬法治,建设法治,提倡社会正义和程序正义,特别是在执政党内部普遍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普遍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水平,树立公民对个人权利的正确认识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权利现象的认识和态度,包括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主张以及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就是人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是人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维护,以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主动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愿望;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他人权利的看法和态度。个人权利——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社会权利,自然权利,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通常称为公民权利。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历史的原因,对个人权利往往是采取漠视的态度,认为个人权利是依赖或服从于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利的。而我们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需要公民首先摆正对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认识,才能进一步从行为上对自己的权利提出要求和进行有效的保护。

公众只有提高权利意识之后,当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才知道、也才有勇气去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才会为维护其权利而斗争。只有当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后,每个权利主体都真正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时,他们才会知道维护其权利;也只有在人们善于并勇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社会里,他人才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而不是随意践踏。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在当下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文化基础,而且对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也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提升我国法律实践的水平

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在价值取向上,重国家轻个体、重集中轻民主、重实体轻程序、重秩序轻自由、重效益轻公平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要克服这些不良现象,应该做到:

第一,树立人本立法观,实现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立法是人本法律观实现的前提,只有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人性化理念,使法律内涵的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秩序合乎人道,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执法的人性化关怀才有依据和保障。真正的人性化立法就是要善于发现自然秩序,通过立法程序确定下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而反映人真实的需求与愿望。

法治的实现必须依靠良法,而良法的创制应使“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作为奠基并得以张扬。为此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法中应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要着眼于尊重人的自由权。现代社会法的价值呈现多元化取向,但最为根本的就是立法的价值应当符合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的精神。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其二,立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国家权力运作,国家的价值观正在朝着“以人为本”的方向迈进。其三,立法应关注私法自治的理念。将私法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点和支点,有利于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扩大公民个人的权利范围,追求个人的合法权利。私法理念的培育和逐渐养成,有利于公民确立自主、人格、权利、平等、自由和责任等权利观念,增强个人主体的法治观。

第二,确立人本执法观,实现人性化执法。执法是法治实现的关键环节。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对人的价值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上的,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和基石应是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等基本人文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必须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文明的执法理念。这就要做到:首先,树立民主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要求执法者行使权力履行责任时,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其次,遵循法治的执法理念。法治要求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利”为基础,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再次,确保人权的执法理念。人权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人权对于执法者具有道德和观念上的导向作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人性化服务。

第三,应当确立人本司法观。司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是人类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因此,以人为本司法观是实现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理念和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司法观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以人为本司法观最简单的描述就是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保护人的财产,重视人的精神利益,做到“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如在审判过程中, 法律人应具有悲悯情怀,法官应在尊重诉讼双方话语权的基础上,谨慎地以人本的法律理念充分说理并作出判决。同时,刑法科学告诉我们,社会、国家对公民犯罪也应负有责任。因此,任何可能加重刑罚的判决都将是不公正、不人道的。在刑罚方面,限制并废除死刑也是人本法律观的必然要求。

四、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本法律观的终极目标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一伟大的历程中,第一块里程碑就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要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本法律观的根本要求。法律与人权的紧密关系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为在人类制度体系中,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制裁力量作为后盾的。

在宪法确认“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新形势下,党应加快领导人权保障法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倡导司法人性化,进一步扩大法制监督的途径,使人权保障制度化、法律化、体系化。其次,党应深入开展全民的人权教育,把宪法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实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对人本法律观与执政能力建设关系的理论研究,使人本法律观深入人心,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党领导下的人权工作还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普遍开展人权对话,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广泛参与国际人权保护。

总之,人本法律观既是对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人本法律观及其影响下的法律,可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尺度与实现形式,为“安定有序”提供行为模式和法律保障,为“诚信友爱”提供社会公德与法律引导,为“激发活力”提供激励机制与法律保障,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调整机制和代际公平原则。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作为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人本法律观必将对其构建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必将与日俱增,将会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发挥更重大的功能。

注释:

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社会科学战线.2004(6).

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0.

魏开阔.法治的人文精神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10).

周昕.人本法律观是党依法执政理论的新发展.新视野.2008(3).

刘国.消除权利贫困:人本法律观的和谐社会构建进路.法治研究.2007(8).

全莉萍,周世中.论我国“人本”法律观的更新与重构——比较法的角度.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朱振辉.法治视角下“以人为本”理念的思考.合肥学院学报.2007(6).

吕世伦,张子超.“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

吴建红.马克思生存哲学视域中的人本法律观.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8(1).

黎亮.法律观的传承与变革——人本法律观的法哲学价值及其现实意义.贵州大学学报.2008(6).

李龙,龙晟.论人本法律观的基本理念.社会科学战线.2005(6).

李龙,魏腊云.人本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湘潭大学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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