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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战争法律体系构建

2009-11-02张晓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张晓璇

摘要信息化战争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震撼着人们在以往战争中形成的武装冲突法理念,动摇了武装冲突法体系,弱化了武装冲突法的效力,使得现行武装冲突法对战争和武装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强制力和规范性的约束。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情况表现得尤为严重。国际间武装冲突违反人道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更是肆无忌惮,联合国的权威地位也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强化武装冲突法在信息化战争中的作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化战争 非对称战争 武装冲突法

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013-02

现行的武装冲突法规多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前,其只是将当时已经成熟的制约战争的经验固定下来,以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武器装备、作战样式和战争规模都有了显著的变化,而武装冲突法却没有及时更新;再加上武装冲突法的大国操纵性和保障机制的软弱性,使得信息化战争中,现行武装冲突法的适用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种种弱点和缺陷。武装冲突法要摆脱现阶段尴尬的境地,必须注入“新鲜血液”才能使其重新焕发生机。

一、武装冲突法需注入“新鲜血液”

(一)信息对抗领域内要加强立法

信息化战争提醒我们,今后的军事冲突已不再限于单纯使用武力攻击军队和军事设施,很可能利用信息武器直接攻击网络系统。因此,应尽快制定《联合国信息安全公约》对信息战进行立法规制。

这一公约应在协调各国意志的基础上,明确信息战的定义和范围。应当将由国家发动的旨在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信息攻击行动视为侵略,并加以限制和制止。另外,要像限制武器的使用一样限制对这种信息攻击手段的运用,禁止各国使用这种手段对他国进行攻击。但是,应该赋予受到攻击的国家以信息手段进行自卫的权利,而不能擅自将这种信息领域内的对抗扩大到现实领域中。在这一公约中还应当贯彻区分原则的精神,规定在进行信息对抗的过程中,其攻击对象应仅限于军事网络,不应针对与平民生存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用网络。对于平民通过网络参与信息战或军队通过民用、商用网络进行信息攻击的,应当视为战斗员或军用网络。不能因其平民身份或民用、商用网络性质而禁止敌军对其进行攻击,另一方面,如果这类人员被俘获,应视其为合法战斗员而给以其战俘地位。

(二)基于发展《外空条约》对太空战进行规制

1967年《外空条约》确立了外空只能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但其只禁止了在轨道上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系统,其他武器系统则不在禁止之列,而且其条款规定极其模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而在信息化战争中对太空的利用给发展《外空条约》提供了机会。

在新的立法中应当贯彻体现《外空条约》中“外空只能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禁止交战双方以外空为战场;将禁止在轨道上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系统的规定进行扩大,禁止在外空装置任何武器装备,因为不管是否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为其装置在太空中会给外空环境和地面非交战国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对太空中的卫星和其他物体进行攻击的武器也应当被禁止,因为这种攻击造成的后果往往会影响到其他非交战国家。

(三)加大对核武器的限制力度成为必然

美国导弹防御系统的出现,使传统意义上的核威慑失灵,使建立在“相互确保摧毁”基础上的“核平衡”走向了终结。核武器“足以毁灭人类”的杀伤能力理应被武装冲突法所明文禁止,但出于种种原因,核武器至今没有被禁止,而是以《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制。以美国为代表的核大国为了其自身利益,不愿彻底销毁核武器,而是从防止核扩散、禁止核试验和相互进行核裁军的角度对核武器进行约束。而这种“不扩散”体制本身就是一个不平等的体制,它是建立在几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相互之间保持核威慑的基础上的。美国导弹防御系统的出现,使核武器对美国的威胁性骤减,这一建立在“相互确保摧毁”基础上的防止核扩散体系岌岌可危。

因此,对核武器的限制和禁止应从这种相对禁止转向绝对禁止,制定《禁止制造、使用核武器公约》。在公约中应严格禁止核武器的制造和使用,这里的核武器不仅指有大规模杀伤效力的核武器还应当包括能给人带来不必要痛苦的中型或小型核武器。对于还不拥有核技术的国家,禁止其进行开发或制造核武器的活动,并进行严格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国家予以严厉制裁。而对于已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应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二、武装冲突的制定应更加侧重公平性、指导性、层级性

(一)武装冲突立法要体现公平性

武装冲突立法要体现公平性,就要在立法中协调不同国家的意志,尤其要体现小国、弱国、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价值观,创立为更广泛国家所认可接受的武装冲突法则。现阶段,在国际立法活动中,西方大国仍然起着主要的作用。其可以通过拒绝批准有关条约、协定,或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起草法律文件达到控制武装冲突法的目的,使得小国、弱国的要求、意志根本得不到体现。但是,如果让每个国家,不论大小、贫富都能够平等的在武装冲突立法时,将自己的意志表达或灌输在新制定的武装冲突法中的话,将永远无法达成合意①。因此,就算无法实现所有国家立法权的平等,至少应在涉及该国利益时赋予该国平等的投票权。

(二)武装冲突立法要体现指导性

武装冲突立法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在对武装冲突作战方法的立法要从“就事论事”转变为“就事论理”。传统的核武器、生物武器、化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仍然是未来高技术战争中的主流力量,但由于其已经受到武装冲突法的严格禁止和限制,国际社会也对其进行严密监督,因此,对这些武器进行滥用的机会并不大。但随着高技术的发展,各国为了避免踩到武装冲突法的高压线,总是将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军事领域,制造法律未曾涉猎、没来得及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武器装备。

武装冲突法对限制作战方式的立法应以现有的国际规章为基础,明确立法目的和精神,经各国协商一致制定《联合国合法武器标准公约》,建立一套可以考察武器合法性问题的评价机制或标准,而不是对每一种新型武器都通过专门的公约、条约进行立法规制。每当一个新的重要的变革性的技术出现,就应对其在该评价机制内进行探讨,能够达到“军事需要”和“避免不必要的痛苦”的平衡的将视其为合法;反之,则加以禁止。

(三)武装冲突立法要体现层级性

信息化战争中的人道主义保护规则要求武装冲突法具有层级性。《日内瓦公约》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了对战时平民、民用物体的相关保护。但在信息化战争中,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界限日渐模糊,一些信息设备即可用作军用也可用作民用,因此区分原则就很难保证被遵守。武装冲突法还要求在战争中必须遵守比例原则,信息战争中作战区域扩大,破坏程度加剧,怎样衡量损害程度和军事必要给武装冲突法提出了新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武装冲突法中对不同水平的武器确立不同层次的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对于可攻击军事目标的界定要更加严格。而且,为了保证人道主义原则的落实,国际有关组织应当对交战过程中交战双方使用的武器,作战的手段,作战过程中是否屠杀平民、虐待俘虏,攻击的目标是否合法等各项武装冲突法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评估,这些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有助于分析和评判战争行为的非法性,为责任的承担提供法律依据。

三、通过加强执行机制的作用保证武装冲突法的实施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应当加强制衡

由于武装冲突法的遵守和执行没有一个统一的高于国家的机构强制保障,只是靠各缔约国自觉遵守,这就为武装冲突法的落实和执行带来了困难。《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25条规定“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以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理会之决议”。这使得安理会的决议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安理会也就成了“立法者”。而宪章第39条至第42条的规定,实施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采取军事行动的决定权也在安理会,安理会又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安理会做出决议后又由其理事国派兵直接或间接参与军事行动,安理会成员国又成了执法者。这种及立法、审判与执行于一身的做法,使集体安全体制的公正性受到怀疑②。这也造成了一些霸权主义国家未经过联合国授权就擅自发动战争,有些还刻意绕开联合国的现状。然而,其他国家除了对其进行谴责外没有任何制裁的方法。因此,应当广泛建立多边协调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多边协调机制可以调和不同利益的冲突,也能够实现多个实力较弱的国家与强国的制衡,它为各国利用多边协调机制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为多边机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二)大力推动监督机制的完备,增强武装冲突法的实际拘束力

对于武装冲突法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道主义保护规则执行的监督;二是对遵行限制作战手段和方式规则的监督。虽然在武器核查方面,联合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组织,建立了一定的制度和措施,但是,这些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备和健全,很可能被一些霸权主义国家利用或规避。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规定,该条建立的核查机制,其主体是缔约国自身,审查标准则是该缔约国批准参加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新式武器和作战手段的国际条约。这样就不难看出,所谓的核查不过是形同虚设,无非就是一国以自己承认的标准对自己的武器进行审查,没有任何的制约机制对其进行监督控制,当然就不会有什么制约效果。因此,应当大力推动联合国作用的发挥,将核查的工作法制化,明确核查主体,制定关于核查的机构、权力、义务、责任、手段、范围、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核查机构的权力和保障措施。

注释:

①赫尔弗里德·明克勒.新战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②盛红生,杨泽伟,秦小轩.武力的边界.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参考文献:

[1]毛国辉.信息时代战争法理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杨新,毛笑冰.信息化军事变革前沿理论问题研究.白山出版社(出版时间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