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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执行难检察监督

苏 丹

摘要法院执行难是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重点指向执行问题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对执行中的监督制度却仍然没有提及。针对此问题,本文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提出了初步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缓解执行难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执行难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70-01

当前,法院民事执行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执行乱一定程度导致了执行难,执行难又加剧了执行乱的表象。这种难乱交加的恶性循环,立法及司法界都在试图改善这种局面,通过立法改革及法院监督、执行异议等措施进行监督,但仍显得势单力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扭转执行难问题的举措主要包括: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另外,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看出本次立法彻底改变执行难现状的决心。但美中不足的是,民事执行的保障性制度——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没有被提及。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没有民事执行的保障制度,民事执行立法的实施力度也会大打折扣。

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济途径,例如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强化了执行案外人的监督,是执行监督中的一大亮点。但对于执行中法院间的内部监督,仍存在诸多的问题。法院的内部监督实际上就是一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我国当前情况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一套系统的监督管理程序,缺乏有效制约,并且执行权高度集中,执行中的一系列执行措施、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基本都由执行法官自行处理。执行权缺少制衡机制,难免会使执行权滥用。这些问题使法院的内部监督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执行却遭遇了法律尴尬,人民检察院无法对这类执行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二、改革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判决裁定强制执行活动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具有完全的正当性和可能性。主要理由是:

第一,现行《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审判活动”应包括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切诉讼活动。执行不仅是审判的延伸,更是审判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审判活动”当然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工作。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适用裁定的范围,而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从侧面反映检察院案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裁定应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也列入人民检察院监督、抗诉的范围。

第三,从权力性质来分析,民事执行权包括行政性质的单纯执行权和司法性质的执行裁判权,这种执行裁判权其本质就是审判权的一种延伸。有实体裁判权的存在,也就有出错的可能性,也就有检察监督存在的意义。所以,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应包含对非诉讼程序审判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即有权对审判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非诉裁决行为以及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我国检察权的核心是法律监督权,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正是监督的应然结果。

由此检察监督应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

三、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程序,首先要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基础所在。例如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进行解释: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民事审判活动包括民事执行活动。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仅仅在立法上赋予检察院执行监督权是不够的,还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化规定。

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强制执行工作依法进行;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人等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活动,防止他们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工作依法进行。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标的、执行决定、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以抗诉为主,还包括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其中民事执行抗诉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或者相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确有错误,而向该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或者相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存在错误,而指令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然,相对人的申诉是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错误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李自民.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人民检察.2009(2).

[4]季黎明.论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法制与经济.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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