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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若干问题述评

2009-10-28

学理论·下 2009年9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共产党综述

王 炫

摘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史党建领域长期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民主集中的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发展过程中重要人物的影响”等问题广为学界所关注,或独辟蹊径或针锋相对的观点论调层出不穷,其精辟的阐述和深刻的辨析对全面理解民主集中制理论和正确指导民主建设实践颇具意义。本文拟对民主集中制相关问题研究的理论观点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力求对研究和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综述

中图分类号:D046.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3—0030—03

2007年党的十七大最新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这一由来已久的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其内涵思想则更是植根于马恩时代的著作当中。正是这一由各个历史阶段的各国共产主义者通过长期革命实践创立并发展而来并在马克思主义政党中一脉相承的重要原则,却在不同的特定时代背景和政治环境下对不同党派甚至国家的命运产生了不尽相同的影响。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某些问题至今仍为许多党的理论工作者和独立学者所关注和探究,本文拟对其中几个问题的研究情况试述己见。

一、溯源

关于“谁最早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问题,学界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列宁首创论。即认为1905年12月列宁在党的第一次代表会议上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全新的概念;或认为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策略纲领》中,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二是“孟派”首提论。即认为1905年11月20日,孟什维克在自己的第二次代表会议上首先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三是认为早于列宁的37年前,1868年10月,德国人冯·施魏策尔为他在德国工人总联合会中实施“严密的”组织进行辩护时,就曾使用了“民主集中制”概念。上述观点的提出各有其依据,但第三种说法的史料考证存疑。

从现有的理论观点看,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应该不是列宁本人最早提出的,其主要思想内涵来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曾在著作中指出:“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不强迫某些人接受别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其中所包含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确凿而成熟的。但同样应当肯定的是,列宁在民主集中制创立和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实质

关于“何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这一问题,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列宁的党建思想始终强调组织上高度集中,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应是“集中制”或“民主的集中制”;有学者认为,民主本身包含着集中,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应是“民主制”或“集中的民主制”;有学者认为,从民主与集中的相互关系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程序上看,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应是民主制与集中制的相加或交替往复等等。

笔者以为,在民主集中制有关的问题中,实质问题是核心与关键。这一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生活中,怎样理解这一实质关系到民主权利的归属问题、集中程序的使用方式问题和民主集中制执行的实际效果问题。在诸多观点中,笔者比较认同的是作为组织原则的“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只有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内在基础,才能使民主集中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名符其实的民主集中制,才能使这一原则指导下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真正具有科学性,也才能使它与专制制度、无政府主义从根本上区别开来。然而,由于立场不同造成的对民主集中制实质的不同认识必然会影响到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不同理解和把握,也必将导致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实践结果。从政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的政权生活中看,即使一个政党在对民主集中制实质认识不变的情况下,不同历史条件和政治环境也会影响这个党民主建设的进程。

三、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对于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学界的争议较为明显。一种观点是把民主等同于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民主制是民主集中制”。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等同论”,即:“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另一种观点是把民主看作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这种观点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守成派观点,大多数党内理论研究者均持此意见,可以概括为“包含论”,即:“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组成部分”或“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还有一种观点是把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完全对立起来,或认为民主与集中对立且不统一,宣称要民主就不能有集中,集中会严重削弱民主甚至使民主荡然无存。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民主集中制的“取消论”或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的“对立论”。

把握“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至关重要,不同的把握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结果。在民主与集中辩证关系的具体理解上,学者中是有不同思路的。一种思路是将民主和集中放在对等的地位上,把民主集中制概念分为民主和集中两个不同的方面,然后来说明它们之间不可分割和偏废的关联性。另一种思路是民主本身包含集中,集中是民主的一个必要程序,即:世界上不存在离开了集中程序的民主,把集中从民主中分离出来,民主就无法存在。

从实践来看,第一种思路以二者地位平等并立为基础,在一般情况下执行起来是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的,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却必然面临一个无法回避而且极其重要的选择,那就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民主多一点还是集中多一点,究竟如何把握轻重。面对这样的情况,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时期对于民主和集中予以不同的侧重。但值得注意的是,世界范围内的多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上所犯的错误,就是从对民主与集中的轻重把握失当上开始的。即使在这些党的领导人已经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当严重的压制了民主的时候,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且必要的强调集中。因为当集中与民主的关系对等时,对集中的强调和侧重就可能伤及民主,历史的经验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了这一点,这一教训是相当深刻的。如果从理论上来分析,这一问题恰恰就是出在集中与民主的对等关系上。因此有学者认为,民主可以而且应当包含集中,但是集中却不能说包含民主,既然集中是作为民主之后的必有程序而存在,那么它就不可能与民主有对等的关系。

如果这样来定位二者的关系——民主必然的不可或缺的包含集中,集中是民主的一个固有程序——那么二者孰轻孰重如何把握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正如有学者所说:“它意味着在充分表达党员意愿的程序后面,有一个集中的程序,这个集中一定要跟在意愿表达程序的后面,而不是前面,而且这个集中一定要按既定的民主规范进行,最根本的就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的集中无论如何都不会过分的,这样的集中产生出来的决议和党规党法,应该有不容动摇的权威,这种权威越高,党员的意愿就体现得越充分,民主的水平就越高。因此,集中只有作为民主的既定程序,才会和民主水乳交融,避免民主多一点还是集中多一点的无休止冲突”。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免过度民主导致的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危害,又可以防止专断集权的错误。更重要的,这样做可以使党的领导者从认识的根源上对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有了一个科学的把握,在方法论的层次上搞清楚民主与集中地位,而不必再去担心其对客观情况判断结果的或然性对民主与集中关系摆位的影响。因为作为民主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的“集中”,它与民主本身之间不是平等并立的,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孰轻孰重的摆位问题。

四、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与民主集中制

从列宁的实践和著作中不难发现其对民主集中制发展完善的轨迹。当俄国社民工党还处于秘密活动状态时,由于部分工人群众、国内外政治家(如考茨基、伯恩斯坦等)、舆论家(如耶·谢烈布里雅科夫等)甚至党的领导人(如马尔托夫、阿克雪里罗得等)对民主的认识有局限性,各种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的观点在党员中产生了消极影响,加之反动势力的暴力破坏,党组织的生存和革命任务的完成面临严重的威胁。据此,列宁在当时对“集中制”进行了突出强调。如果具体的、历史的来看,这种强调不应当被认为是仅就集中本身而进行的,而是始终紧紧的围绕民主的本质含义和最终实现,更不能作为后人用以断定“列宁在民主与集中两者间更重视集中”的证据。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尽管最初没有“民主”二字——列宁后来在“集中制”前又加上了“民主”。到了苏共成为执政党后,列宁强调的重点便开始在继续强调集中的基础上加强民主。这一点无需多言,看一看列宁与斯大林执政时期苏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间频率的变化即可了解。此外,列宁的这一从“集中制”到“民主集中制”的观念发展的过程也是符合由历史进程所决定的逻辑顺序的。

作为列宁的继任者,斯大林也强调集中,较之其前任有过之而无不及。从史实来看,在20世纪20年代末斯大林在党内失去多数支持之前,1924年,1925年,还照常举行了苏共十三大、十四大,这可以理解为列宁时代政治生活惯例的延续。而到十五大以后,苏共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频率就越来越不正常了。十五大到十六大相隔3年,十六大到十七大相隔4年,十七大到十八大相隔5年,十八大到十九大相隔竟达13年。反观斯大林发动的长达3年之久的肃反运动中,根据估计,1936至1939年遭逮捕和判刑的政治犯有几百万人,几十万人被枪决。共产党员受害者达120余万人。数以百计的知名科学家、作家、艺术家在肃反中被捕。领导十月革命的2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15人被处决,首届苏维埃政府的16名成员中12人被处决。后期,苏共党内已经没有任何机构和制度能够约束斯大林,他凌驾于全党之上,有决定一切的权力。而暗杀基洛夫(列宁格勒党委第一书记)事件更被认为是斯大林破坏党内民主的典型事例。笔者以为,斯大林极端的集权行为并非是因为违背了列宁的民主集中制,而是在继承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犯了错误。他把列宁在斗争时期根据革命需要而加强集中的做法误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一项制度甚至民主集中制本身继承了下来,而忽略了苏联建国和苏共执政的历史变迁带来的客观实际的变化,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过分强调了集中。

毛泽东无论是对于民主集中制本身还是它在中国和中国共产党中的执行和坚持,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等文章中就包含了毛泽东早期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其中主要是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非组织观点和极端民主化倾向进行了纠正,强调了集中的重要性;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一文中则包含了他民主抗日、民主建国、党内民主等思想,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毛泽东又特别强调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重申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纪律;1942年《整顿党的作风》一文,毛泽东在批判宗派主义时强调了民主集中制;解放战争时期,在1948年《关于健全党委制》和1949年《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都对党建和政权建设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和完善。这种对民主集中制一以贯之的重视和坚持,使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组织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并始终如一的坚持下来。从新中国诞生,直到1957年党的八大,党内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生活仍然保持着正常化的状态。然而必须正视的是1957年后,党的历史上曾经形成的许多优良传统和作风受到了削弱,原先长期坚持的正确做法也没能形成严格完善的长效制度。而从1958年到1978年,历时20年,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则更是受到了众所周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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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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