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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009-09-19王晓红

关键词:小企业形式日本

王晓红

摘要: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和压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面对大企业规模经济的强势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如企业组织结构落后管理水平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部分行业过分竞争等,因而为了克服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立法

0引言

在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1西方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之比较

1.1日本府针对本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因势引导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日本政府非常强调加强对本国中小企业的组织领导,设置了众多的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官方和民间机构,形成了以政府中小企业厅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团体为补充的官民结合的扶持机构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诊断制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诊断制度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支柱,在世界上也是首创,由日本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对中小企业进行诊断、指导。对中小企业来说,获得及时可靠的信息非常重要。政府在帮助中小企业收集和传播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日本政府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并借助于民间团体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设立专门的融资机构提供多种融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2美国政府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鉴于小企业的重要地位而又发展困难,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发展一直采取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依法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支持和帮助小企业;通过立法帮助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公平份额:采取措施,鼓励小企业出口:大力推进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等。

1.3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政府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原则是立足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中小企业创立良好的外部条件,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等。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主要有:运用投资政策、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实施共同计划,促进地区平衡发展;加强就业培训,提高中小企业人员素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展览支持。

2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借鉴

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推动和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都采取了积极措施加以扶持,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保证各种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2.1西方发达国家各国有关中小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从西方发达国家各国的立法实践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①以美国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形式。美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采取制定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主要有《小企业法》较全面地规定了联邦政府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小企业投资法》鼓励建立向小企业提供风险资金的投资公司,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机会均等法》规定要制定一项新计划,向小企业以及寻求创建这种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小企业创新开发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给予中小企业创新开发技术从资金和技术上提供支持;《减税法》和《新税法》给中小企业创新开发以较大的减税空间和机会等。②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系统立法形式。由于日本、韩国的中小企业构成了他们国家的企业主体,是其经济的重要支柱。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完备的。中小企业立法形式:有关中小企业立法既有基本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由序言、总则、中小企业结构的高度化、事业活动的不利的补救、小规模企业、金融税制、行政机关及中小企业政策的审议等构成。该法在小企业政策法律中居核心地位,其他有关中小企业立法是依照该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制定的。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包括《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振兴法》等。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主要借鉴日本做法,基本上也是采取系统立法方法。⑨以德、法、英等为代表的欧洲各国的分散立法形式。这些国家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但其在相关的法规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例如德国的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法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自由的发展空间。

2.2西方发达国家各国中小企业的立法思想及特点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通过仔细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立法的思想及特点有一些共性。①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立法始终贯穿着保护和扶持经济弱者的思想。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明显处于受大企业排、吞并的劣势地位,所以有关中小企业立法的突出特点表现为保护和扶持。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来具体落实政府有关政策支出。②中小企业立法体系的结构是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为重点,以保护、扶持中小企业和反垄断这两根支柱为基础。如美国通过的<小企业技术创新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拨款的研究与发展项目,并促进这种研究成果的商业应用;日本则颁布了《反私人垄断法》:德国联邦政府则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旨在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率而不伤害中小企业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⑨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进程和保障中小企业稳定发展是西方各国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是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一些缺陷所决定,比如,其发展的不稳定性,其企业机器设备、技术水平的落后及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等以及其他原因。

2.3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立法的主要内容之比较:①财政资金方面。美国《小企业投资法》规定,美国国会向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资本金,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向小企业提供长期固定利率贷款资助。《小企业资助法》规定设立小企业基金赈灾贷款基金,商业贷款基金和投资基金。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也规定了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制上、财政上及金融上的必要措施。但以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振兴法》、《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及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和《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②税收优惠方面。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

个人所得税降低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等,日本《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规定,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五年的中小企业,实施设备投资减税。韩国《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规定,规定的事项可依据《租税减免规则法》减免税。③技术创新方面。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几乎许多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有技术创新方面的内容,美国会令通过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以及《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方案》和《减税法》等,这些法律对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作用。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政策,如《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方案》、《中小企业研究和发展出作设想》等,日本的中小企业早就认识到在寻求竞争优势和商战中,技术开发是关键。日本规定了《新事业创新促进法》以及《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法律规范,并且建立了各种咨询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中小企业发展后劲。④在创业扶持方面。美国《小企业投资法》规定,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并成立债券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发放债券提供信用担保。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提供信息、培训、资金支持及其他必要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韩国《中小企业支援法》规定,政府可以为创业者提供投资融资或其他形式的支持等等。

3对中国的启示

综合各种立法形式的优点以及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现状以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等等条件。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形式应该采取系统立法形式为主,以其他相关的法规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为辅相结合的立法形式。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数量庞大,据统计,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部注册资本总数的99%以上。以日韩为代表的系统立法形式对中小企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我国应该借鉴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且我国的民商立法,经济立法,社会保障立法虽然有缺陷,但还是取得了很多成就,这些法律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创造公平良好的经营环境。因而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形式应该以系统立法形式为.主,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为辅,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承,设立适合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措施。法律保障和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形成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思想,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实行政府指导服务和进行立法保障两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才能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进程和稳定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思想和体系进行重新调整。

参考文献:

[1]郑之杰.中小企业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5

[2]参见太田进一中小企业的比较研究[M]东京.中央经济出版社.198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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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郑之杰中小企业法研究[M]一t京:法律出版社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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