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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后防卫的合理性研究

2009-09-02刘梦晓

企业导报 2009年6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蒋 玲 刘梦晓

【摘要】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的一种合法性规定,由于正当防卫对打击犯罪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国对正当防卫都作了规定,并承认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对于事后防卫,世界各国均对其合理性持否定态度,我国也不例外。

【关键词】 正当防卫;事后防卫;合理性研究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本法条,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构成。

(1)防卫意图。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正当防卫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如果没有防卫意图或者即使有防卫意图,但防卫意图不正当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2)防卫起因。正当防卫必须在有不法侵害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即对某种权利或者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违法的侵害行为。

(3)防卫时间。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没开始或已经结束均不能再进行防卫,否则构成事先防卫、假想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对此防卫人需负法律责任。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对于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此限度一般情况下是指正当防卫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对于缺失条件的情况,依据缺失的不同条件,分别构成不同的防卫不当。

二、事后防卫被否定的原因及其认定标准

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官方认定的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否则不构成正当防卫,对于事后防卫官方不予认同,即不管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进行了事后防卫行为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人们否认事后防卫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事后防卫缺乏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时间条件,即事后防卫已经不具有危险发生的紧迫性,或者说危害已经造成,不管采取怎样的措施都不足以弥补损害,再谈事后防卫变得毫无意义。一般情况下,规定事后防卫的违法性是合理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规定事后防卫的违法性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也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就现在各学者的观点来看,评价事后防卫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 (3)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结果并且不可能及时挽回损失; (4)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对于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能力和不法侵害人已经离开侵害现场来说,进行事后防卫已不可能。但是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和不法侵害已经造成,并且不可能及时挽回损失的情况来说,这不能完全保证被害者就绝对安全,也不能保证被害者就不会再受到第二次伤害。

三、建立特殊事后防卫制度的研究

严格按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去衡量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有现实意义的,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果严格按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去套用就显得太过于教条,使得法律运用在现实面显得不公平。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无业青年甲闲逛时发现某女乙长得漂亮遂起淫心,但实行强奸时,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于是放弃了强奸乙女的念头,但乙女并不知情,捡起身边的石头将甲某打成重伤。按照事后防卫的条件来看,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事后的条件,因此,乙女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乙需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甲放弃侵害的想法乙并不知情,乙所意识到的仅仅是甲想对其进行不法侵害,进行反抗是本能反应,若要求乙女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乙女来说还是过于苛刻了。

对于评价事后防卫的四个标准,尤其是侵害人还没有离开现场的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63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这也许更能保护被害人利益。

从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特殊事后防卫建立的合理性。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来看,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就必须要受到否定性评价,当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例外。对于违反刑法所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时,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是完全正当的,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所做出的行为也是正当的。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来看,行为使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具体的危险时,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

四、结语

对于正当防卫进行严格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中,尤其是一方明显处于强者地位,而一方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的案件中,除非不法侵害人已经离开现场,或者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对于其他情况,可以承认事后防卫的合理性,对于这个合理性,应就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以固定标准进行生搬硬套。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以及赋予法官太多自由裁量权,但是这对于建立公平的社会是有益无害的,对于实现正当防卫的真正含义也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高铭宣,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周光权.《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情境”判断》.法学.2006(12)

[5]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比较法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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