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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构成差异

2017-03-22王习习

商情 2017年1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制建设

【摘要】2012年,一起发生在江苏常熟的伤害案件,因为法院的判决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正当防卫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的争论。事情起因于赌债的讨要,自称债主的曾勇带领手下24人手持砍刀上门讨要赌债,作为债务人的何强为防止曾勇上门讨债,事先准备好菜刀,最后“砍刀队”与“菜刀队”两帮人在办公室内持刀互砍,导致双方有人员受伤。本文旨在浅析何强等人行为的性质,比较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区别,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聚众斗殴;法制建设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日,常熟发生激烈斗殴,6名手持菜刀的青年击退多名持砍刀上门的闹事者。2012年4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强、曾勇等人分别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获悉法院判决结果后,“菜刀队”成员表示将上诉。以何强为首的“菜刀队”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成为争论的焦点,所以清晰界定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便成为本案的断案关键。

二、法理分析

(一)关于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要求正当防卫需要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所谓正当的防卫意图是指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防卫意图由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组成,其基本内容应当有:第一,受到伤害的防卫人的确认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不法分子进行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二,时间上,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刻;第三,防卫人明确认识到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就是防卫人进行正當防卫的对象;可以看出,防卫意图的确定关键在于防卫目的是什么。

再观本案,何强之行为是否应该界定为为正当防卫?我个人认为,何强一方6人持刀将前来讨债的曾勇一方击退,虽然是为了保护公司财务及员工人身安全,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妥。

第一,何强在不法侵害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准备的人手,刀具等。在没有遭到直接伤害的前提下就积极的为此作出反击或防卫准备,不符合正当防卫。第二,此事的起因是源于曾勇一方为了向徐建忠讨要一笔赌债,在进行谈判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持刀上门闹事。非法性赌债本来就不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谓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也就不予成立。第三,何强曾在案件发生前两次致电对方,据曾勇供述何强在电话里有“挑衅”的语言,而且语言的强度构成“防卫挑拨,反映出何强的主观目的在于引诱曾勇前来斗殴、然后再以“防卫、反击”的方式加害曾勇。在之前通话中,何强如果本着和平处理债务的原则,绝不会出现言语上的挑衅,双方就不会因为言辞的不妥,而产生挑衅等问题,即使何强预计到曾勇会上门挑衅,他可以选择报警,但他却是纠集人员并准备了刀具,积极备仗,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第四,何强是防卫方的领导者,他所带领的一其他人是不是被何强临时召集来帮忙,是不是对于接下来曾勇上门讨债的事情知情,都是法院判决何强一方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的关键依据。综上我认为,何强一方并不是本着防卫的目的与曾勇一方对抗,何强一方有明显的挑衅及聚众殴斗的意图,不能界定何强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二)关于聚众斗殴罪

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拉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一词,一般是指参与的人数众多,3人或3人以上;这里的“斗殴”,重点在于采用暴力手段,彼此搏击殴斗。对于“公共秩序”一词的理解,可以十分宽泛,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公共生活中所需遵守的各项规则和正常秩序。聚众斗殴多表现为犯罪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人数不定,固定时间地点,持械,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恶劣犯罪行为。具有斗殴的故意是界定聚众斗殴的前提,聚众斗殴的结果是扰乱秩序。

本案中,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何强一方的菜刀队看上去是弱者,他们受到了来自曾勇等人的不法侵害,由于本案曾勇一方手持砍刀,闯入忠发公司,并于公司成员进行殴斗,属于对忠发公司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所以曾勇一方属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实施者,不必多加论述,但是在何强一方抵御曾勇一方侵害的时候,以暴制暴,双方砍刀,菜刀,相互砍杀,这就是完全的对法律的蔑视。争霸、泄愤亦或是满足行为人其它的一些非法需求,是聚众斗殴行为人的典型的心里特征。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根据本案的各个环节及前因后果的分析,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双方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性质严重的聚众犯罪的判决是正确的,合理的,没有异议的。“聚众斗殴”的表现特征决定了参与斗殴的各方应到同样受到法律制裁,一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三、结语

本案的讨论意义在于怎样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案件。在社会上为什么会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应。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何强一方的“菜刀队”看上去是弱者,他们受到了来自曾勇等人的不法侵害,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何强一方抵御曾勇一方侵害的时候,以暴制暴,双方砍刀,菜刀,相互砍杀,这就是完全的对法律的蔑视。任何一方都不算是正义的,他们双方都破坏了法律,没有值得同情的弱者,只有违反法律的暴徒。双方行为均构成犯罪,是严重的聚众斗殴,是恶劣性质的犯罪活动,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而不是同情任何一方。

参考文献:

[1]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王政勋.《正当行为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陈兴良.《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4]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马晓莉.《近代中国著作权立法的困境与抉择》,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王习习(1989-),女,汉族,山东滕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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