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议会监督制度探析
2009-08-27王国聚
人大研究 2009年8期
关键词:监督
王国聚
西方国家的议会除了行使立法权、财政权之外,还对政府有强大的监督权,包括不信任投票权,对政府的政策、决策、行为进行的质询和调查权,对财产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和财政政策实行检查权,对外交和战争的监督权及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员的弹劾和任命批准权等。
考察西方各国议会制度可以发现,一国的议会除了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及其他权利之外,还享有对政府强大而广泛的监督权。在现代西方国家,议会的监督职能显得日益重要。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行使监督权乃是民主体制下议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行政权在各国均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欲维护责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原则,就要对其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无论各国宪法是否对议会的监督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始终是议会所不能推卸又极为重要的职责,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和权力制衡原则,是现代西方监督体制中最主要和最具代表性的监督制度,是一国行政体制管理科学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西方各国政体和历史传统的不同,议会监督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议会制国家的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更大一些(比如英国议会享有对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投票权、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辩论权和质询权等),而总统制国家议会的监督权就要小一些(例如美国国会对政府不能投不信任票,也没有质询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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