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常委会领导日常走访联系人大代表的实践与思考
2009-08-27侯明
人大研究 2009年8期
侯 明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中,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要“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联系人大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近几年来,天津市塘沽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日常走访联系代表工作,做出了一些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将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并与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常委会领导共走访联系了近190名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85%以上。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领导日常走访联系人大代表,与人大代表“零距离”座谈和交流,是畅通常委会与人大代表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一,从指导思想上看,人大常委会领导日常走访联系人大代表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主要渠道之一,是“党委—人大—代表—群众”这一链条模式中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可以借日常走访代表的时机,听取代表对有关情况的真实反映,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深入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为作出符合实际、符合群众意愿的决定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经常同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可以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常委会的工作。常委会主动向代表介绍其履行职责包括为代表服务等各项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多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达到主动和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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