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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立法听证看政治合法性的现代转型

2009-08-27张建军胡朋

人大研究 2009年8期
关键词:法律

张建军 胡 朋

地方立法听证作为一种手段,践行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宪法精神,诠释了当代政治合法性的“法”“合”新趋向。

一、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基本状况

听证制度最先是在司法领域中的听取当事人双方辩驳的程序,后来逐渐适用于行政领域和立法领域中,在我国听证最先也出现在行政处罚领域中,因此,学者对听证的研究大多从行政听证的方面对听证做了狭义的界定。立法与行政分属于政治国家的两个不同的领域,立法质量的优劣对行政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因此它的重要性,在近几年立法中出现了听证制度,而且这种现象呈现扩大的趋势。

(一)地方立法听证的内涵

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作为审议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参考意见的一种程序制度。从宪政层面上看,立法听证制度是在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框架下的一项辅助性的、程序性的制度,它更多保障的是公民的程序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立法听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即给公民享有实体权利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在现实社会当中,这项制度带来的实际效果远远超过设计预期。一方面,它提高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它能产生很强烈的政治效果,这个效果主要体现在公民对国家的态度和情感上。当然,我国地方立法听证机制正处于发展成型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某些不和谐的因素,但我们不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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