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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女干部延迟退休”引发争议

2009-08-21廖雁

人力资源管理 2009年6期

廖 雁

新闻回顾:

五月上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提请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民意。但在去年底的草案送审稿中,针对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而提出的女处级以上干部延迟退休的条款被删除。

此次修订草案对此具体规定为,本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干部规划时,应当重视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确定女干部的比例,并逐步提高;本市逐步完善对女干部的推荐和选拔机制,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本市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性领导成员或者管理人员。女性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要逐步增加领导班子中女性成员的比例。

链接:

《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人才,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

《办法》(新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男女同工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解释:

针对广大网民对新草案的争论和意见,5月1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了该条款被删的三大原因:

首先,劳动人事退休制度是国家事权,地方无权制定。否则各地标准不一,容易造成劳动人事制度的混乱。“如同年初热炒的五一黄金周,广东一度试图把小长假改回到七日黄金周,但是基于国务院的规定,某一个省不可能单独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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