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确认权利的移转
2009-08-21常廷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常廷彬
摘要:“买卖《判决书》”,从表面上看,是将《判决书》转让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本质上是就判决确认的权利而进行的转移。在获得判决确认权利的同时,受让人也随之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成为适格的执行当事人。对于受让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应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处理。受让人对法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立法应明确赋予一定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判决;权利转让;受让人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判决一旦生效、确定,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类判决的平均执行率实际上大概只有60%,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需要跨地区司法协助的判决平均执行率还不到30%。在此背景下,许多地方时不时能听到兜售《判决书》的“吆喝声”,有的委托公司公开进行拍卖,有的摆上地摊私下交易。那么,《判决书》能否买卖、交易?其实质是什么?买受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进而申请强制执行呢?对此,学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如何看待、解决“《判决书》买卖”问题,既涉及到强制执行的重大理论问题,也影响到强制执行实践的改革、发展问题,本文试从法理角度对“《判决书》买卖”问题做一分析,并就相关问题作一解答。
一、判决确认权利的转让
“执行难”已经成为20世纪末困扰中国司法界的最大因素。在此情形下,一些债权人开始“转卖”判决书。这一现象的出现,的确反映了当今中国司法公信的程度,也反映执行实践中的“无序”与“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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