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豁免中的诺尔——本灵顿原则评析
2009-08-21于朝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美国
于朝印
摘要:诺尔——本灵顿原则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几个案例确立的联邦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即使竞争者通过游说政府而改变法律将会削弱竞争,其行为也不违反反垄断法。诺尔——本灵顿原则是协调《谢尔曼法》的重要目标与公民请愿权利和各级政府有效决策之间关系的产物。诺尔——本灵顿原则对中国的反垄断法执法也有一定启发意义,在执法过程应当全面协调经营者的竞争利益与其他经营者的宪法权利、与政府行为的关系。
关键词:美国;反垄断法;豁免;诺尔——本灵顿原则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一、诺尔——本灵顿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诺尔——本灵顿原则(Noerr-pennington Poc—trine)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几个案例确立的联邦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即使竞争者通过游说政府改变法律将会削弱竞争,其行为也不违反反垄断法。该原则是通过“东部铁路董事长公会诉诺尔汽车货运公司案”和“美国联合矿工基金会诉本灵顿案”确立的,并在“加利福尼亚汽车运输公司诉货车运输无限公司案”一案中进行了扩展。
(一)诺尔——本灵顿原则确立的三个核心案例
1、“东部铁路董事长公会诉诺尔汽车货运公司案”(Eastern Railroad Presidents Conference V.Noerr Motor Freight,Inc.)早在1920年代,卡车工业的发展,改变了铁路长期以长途重型货运为生存基础并在该领域中独步天下的状况。宾西法尼亚州的41个卡车货运营运商及其公会向宾夕法尼亚的联邦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部铁路董事长公会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图谋限制并垄断长途货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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