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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正当性质疑

2009-08-21王菊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王菊英

摘要:政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禁止其开发房地产,其理由不外乎是防止耕地流失、农村土地开发房地产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冲突、需要保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用地的垄断,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和正当。从禁止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禁止也不具有正当性。政府在重新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平等对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城乡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当性;房地产市场;农村土地

中图分类号:DF45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改革之初城乡二元分割发展的路径选择,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始配置时就存在不平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被禁止流转。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在国家的默许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成为广东省等许多地方政府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先行之举。笔者发现,许多地方政府在声称坚持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流转的同时,其规章、文件却都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也先后通过文件形式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看来,即使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并未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真正平等的地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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