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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2009-08-21侯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侯 巍

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因涉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风险分担,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棘手的难点问题。各国立法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效力设计,出现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与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两种立法方案。基于权利制衡的基本宗旨,可以得知静态安全相对保护的立法模式较为可采,但应辅之以表意人撤销权要件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诸多限制。

关键词:静态安全相对保护;动态安全相对保护;撤销权限制;损害赔偿限制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意思表示错误,即“意思”与“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该制度旨在解决表意人在何种情况下可基于错误摆脱行为拘束的法律问题,其核心在于为错误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博弈确定公正合理的分配基准。可以说,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以下简称“错误制度”)涉及到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的核心问题,牵涉到不利益应如何分配等深层次的法学理论问题,因而错误制度历来被视为民法领域中最困难、最复杂、最富有争议的论题。

一、错误制度中的利益冲突

甲欲赠乙A画,却误说为B画,乙对之承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甲赠与的标的物为A画抑或B画?

(一)错误制度所涉利益分析

在对错误效力进行立法设计时,各国立法均对以下利益因素进行权衡考量:

1、私法自治

依私法自治理念,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其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且该意思表示须真实自愿,亦即只有真实自愿的意思自决才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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