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福利立法的限度及其定位
2009-08-21杨朝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杨朝霞
摘要: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动物法律地位;道德法律化;限度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动物福利立法并不是一件新鲜事物,其历史由来已久,早在19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有识之士就曾提出捍卫动物的法律提案。之后,1822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终于获得通过。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保护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毋庸置疑地成为了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而现在,动物福利立法早已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各种动物福利组织也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就连WTO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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