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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深挖若干策略

2009-08-17孙长国金翌昀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关键词:窝案行贿人反贪

孙长国 金翌昀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是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职务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查处窝案、串案涉及面广、社会震动大、政治效果好、群众拍手称快,对这类案件的查处能有效体现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力度和铲除腐败的决心。所谓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是指在侦查办案中,由同一的线索、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而牵引出的多个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该类案件的犯罪事实、作案过程之间存在藕断丝连的关系,侦查中一旦抓住其中某一环节或事实并有所突破,顺势而上便会收到势如破竹、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有力地打击犯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多年来检察机关反贪查案工作的总结与反思,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在深挖窝案、窜案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十种方法和策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群贤众智演绎推理举报线索

正确的结果来源于准确的分析与判断。在开展初查前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运用逻辑思维的方式进行评估,通过对零碎材料的整合、填补,经严密的逻辑推理,进行合理化发散性思维,对案件进行大胆地预测和判断,由已知材料推导出未知的可能事实,从已然行为推断出必然结果,不仅仅局限于对举报所涉及具体事实的分析,而是注重分析该线索反映的现象是偶发性的、还是带有普遍性的,从中推断出是否属贪污贿赂罪案的易发环节,是否能类推出其他单位、部门同种性质工作存在犯罪的可能等。为了集思广益、充分合理地利用侦查部门的人才资源,建立线索评估机制,成立以反贪局长、主办检察官为主体、业务骨干参与的线索评估小组,发挥多人社会阅历、侦查经验、见识能力、认识问题角度和思维方式之长,仔细对线索进行严格筛选,并视线索的“含金量”把线索分等,将大案要案及可能发展成“窝案”“串案”的举报线索列为一等,从初查起就从各方面做好打“会战”、“攻坚战”和“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二、从无到有扩大初查接触范围

初查过程不能只针对一件事、一个人,还应看同样的事在其他单位、人员身上是否同样存在,从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全方位初查,是针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乃至多个系统的初查。一是行业领域“大初查”。即转变以往就线索内容查线索的传统做法,有意识通过一些基础调研为今后侦查有的放矢而开展全范围初查。即检察院反贪局等结合区域内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确定了相应的调研课题,分配给各个主办组,由主办检察官领衔对各专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逐步熟悉一些行业内部规定甚至行业的潜规则,从中查找该行业极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部位,从而进一步拓宽了侦查案件的思路和视野,在相关个案突破上也逐渐胸有成竹,使专题调研变为“大初查”,提高成案率。二是就线索内容初查。初查过程中,详细了解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业务量、业务种类、利润数、工作审批流程等,把对被举报人的单一性调查拓展为对被举报人业务活动涉及的数个部门、数个人员的多点多头调查,突破一个而全盘皆赢。如:检察机关在初查某国有公司经理彭某涉嫌贪污线索时,不是局限于举报内容,而是以其涉嫌贪污公款为抓手,对该公司历年来的业务量、重要工程逐一排查,发现某机关事务管理局多年来有数项工程由该公司总承包,遂加大对彭某的审讯力度,使其交代了向该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处长褚某行贿20万余元等重要情况,乘胜追击又从该局连挖5件大要案。

三、举一反三根据职务特点类推

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通过办案可以动态地掌握到职务犯罪发生的趋势或者发案机率,如果承办人员有意识的了解一些行业、部门重要职位、岗位权力运作的特点和规律,然后把线索辐射到其他地域,往往能挖出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相类似的职务、岗位人员的犯罪案件,这类线索对反贪部门开拓办案领域,加大查案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些重点中学收取了学生的入学捐资款后不给收据,遂派员进行专题调查并掌握了“行情”,有针对性地展开初查,侦破了某区一所重点中学原副校长潘某贪污案后,侦查人员举一反三,又接连侦破了其他学校的职务犯罪大要案4件。

四、查微析疑审讯要求环环相扣

市场经营活动中资金的每一次流动,都可能产生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审讯,决不能就案问案,就事问事。承办人员审讯任何对象都要善于随时捕捉可能的犯罪痕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做到触类旁通,使串案环环相扣。讯问中主要采用以下讯问方法深入挖掘窝串案线索:一是滚动审讯法。对首先掌握的行、受贿线索,围绕其中涉及行贿人及其业务往来情况,深入挖掘,尽量拉开口子,积极扩大审讯范围,步步为营,循序渐进,深挖其他行贿事实或其他受贿人。二是连环审讯法。在突破一案后,围绕该案发案环节,审讯时环环相扣,并对所有涉及业务往来的人员进行梯次摸排,以进一步发现其他行贿人及受贿人,达到查一案、办一串、端一窝的效果。三是重点试探审讯法。在一单位突破案件后,侦查人员将该单位职务犯罪易发部门列为重点排查对象,对与该部门业务往来频繁、有可能实施犯罪的重点人员,在审讯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试探,以求不断扩大战果,深挖窝串案。如:某检察机关在办理某医药学校校长朱某涉嫌受贿案时,朱某交待有一个姓戴的小老板在承建学校库房时,曾送过他一些礼券;随后又了解到戴某长期在某药业有限公司做设备安装工程。由此类推,戴某做了医药学校一个小小的工程都要送礼券,他在药业公司做了大工程,也应该有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可能。据此推理,经过进一步侦查,又一举破获了该药业公司3件4人受贿的窝案。

五、知彼用间击破攻守联盟

在初查窝案、串案时,由于涉嫌人员经历不同,心理素质存在差异,个人罪行不一,发案后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彼此间必然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导致他们不可能始终抱成一团。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往往运用“分化瓦解”的策略,选取攻守同盟中“重量级”人物或“源头人物”,找准突破口,先攻破其一点,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效果,挖出窝串案。如:某检察机关曾接到公安机关转来的某人才服务中心财务部经理蒋某挪用公款30万元案件线索,了解到这30万元是蒋与该中心主任吴某将1000万元公款私自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审讯时,蒋对此事实供认不讳,态度极好,却否认吴某参与此事;但联想到案件发生在2002年至2004年间,当时银行为了拉存款支付“暗息”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介绍蒋某向该银行存款的中间人的证言与蒋的供述极其一致,检察机关再次将中间人作为目标,以是否串供作为突破口,最终侦破了吴某贪污40万余元大案。

六、厚赏用间促其检举揭发

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在要求其坦白自己问题的同时,敦促其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问题或提供新的线索;此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减轻处罚而揭发检举的事实往往比较真实,可靠性强,有利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步步深挖,也能节省反贪部门查案精力。如:检察机关在侦破某海关业务科长张某受贿大案后,干警充分利用张某急欲减轻罪责并对本单位实施犯罪却安然无恙的其他同事极其不平衡的心理,在对张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的同时,加强政策攻势,要求张某抓住为数不多的立功自救机会,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张某再三思索,检举揭发了另一副科长吴某等人可能受贿的犯罪嫌疑,反贪局一鼓作气又顺利突破吴某受贿大案,然后又用如法炮制,根据吴某的交代揭发,查获了关长梅某受贿大案。

充分利用有些犯罪嫌疑人急欲立功赎罪心理,将其作为“线人”,通过他了解我们最需要的信息和线索,也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是一个相当可行的方法。如:某检察机关在查办某造纸公司串案时,对一名参与挪用公款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中层干部,经侦查员与其秘密接触教育后将其作为“内线”,与侦查人员保持单线联系,向检察机关提供所关注的数名犯罪嫌疑人的日常动向,为进一步扩大战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七、断其退路迫使行贿人彻底交代

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往往存在着向多人行贿或因多事行贿的情况,但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一般不到万不得已不肯交代,即使交代,也总是避重就轻,或采取挤一点儿说一点的办法进行对抗。对此,我们采取以下一些方法:一是大胆地“关”,即:果断适用拘、捕措施,从精神上震慑犯罪,消除其侥幸心理,尤其是对一些态度恶劣的行贿人,必须打消其气焰,挫败其锐气。二是果断地“放”,一种情况是对前期侦查中尚未掌握其关键证据,采取“欲擒故纵”策略;释放后,由办案人员在暗中布控进行监视,给行受贿双方以接触、串供的机会,从中获取再生证据;另一种情况是利用行贿人多为趋利避害之徒的特点,对不需要继续关押的予以改变强制措施,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迫使其对已作出的供述不敢翻供、也不敢改变证言。三是灵活地“用”,即:利用行受贿双方既有利益勾结、又有矛盾冲突,尤其是案发后矛盾更加突出的规律;而且行贿人大多社会层次不高、心理素质相对薄弱,充分利用掌握的矛盾因素,甚至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设计“矛盾”,对其进行分化瓦解,使其为我所用。

八、分化瓦解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在案发单位侦破案件后,迅速开展法制宣传,是敦促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深挖窝案串案的绝佳时机。一方面检察机关能扩大查案影响,另一方面此时的法制宣传,会使那些与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关系不大但有“劣迹”的人也如坐针毡,心情忐忑,是敦促其及时自首的最佳时机。

法制宣传将检察机关的查案情况予以公开,为外界所了解后,对于一些知晓重要线索,但对举报有顾虑的单位、群众起到巨大的鼓舞作用,给他们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以不断扩大案件线索。

九、内外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贪污受贿窝、串案涉及多人,查处工作需要不间断的进行,只有与社会各界力量紧密配合起来,才能保证办案工作进展顺利。检察机关要与各个层面、各个单位逐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查案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与各单位、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联系沟通。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特别是经侦部门的配合、协作。要善于从经侦部门侦破的案件中发现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线索,及时介入、受理这类线索并突破案件。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反贪、反渎、侦监、监所检察部门密切配合。

十、共同协作形成查案态势

充分发挥上级反贪部门对重特大案件组织协调和指挥功能,组织各相关基层院根据上级院要求同时并进,上下级反贪部门形成合力,开展办理窝串案件专项斗争,社会上震动大,破案率高,也较有利于区院抗干扰。如:我省某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行贿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罗某70万余元案件中,发现IT业的规划、建设、维护等方面赚取的利润极其丰厚。而该信息技术公司涉及外市、区、县一些大单位,业务中也存在同样的行贿疑点。在向省院、市院报告后,省院立即组织相关市、区、县院反贪局领导共同研究,组织多个区、县院共同采用“拉网式”突破,把该信息公司涉及的多家业务单位主管领导同时“请入”各个检察机关,相继侦破某报业集团技术处副处长潘某受贿10万余元、某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所长王某贪污受贿27万元、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王某贪污受贿22万元等一串大要案。对窝案、串案大规模作战有利于多方位重点突破,但在组织协调过程中,也有可能产生沟通不顺,容易泄密等弊端。因此,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计划周密,妥善安排。

查处窝案、串案关键在于提高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作为侦查人员无法保证举报人会不断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但可以通过提高综合素质扩大侦查视野和思路,把握犯罪规律,使案件横向与纵向全方位拓展,横向发展能办一案带一串,纵向发展能挖一个端一窝。这既是解决当前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少、查案工作难度大、司法成本高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大查案力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统一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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