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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其完善

2009-08-17陈可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关键词:正当性刑事诉讼法合法性

陈可可

早在2003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一次案件质量的专项复查时,附条件逮捕制度即已酝酿。通过该次专项复查,捕后无罪处理案件的快速上升引起了很大关注,依据此次复查所作出的总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呈送的《关于当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的报告》中正式将“附条件逮捕”作为一项执法标准提了出来。2005年5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逮捕”予以肯定。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正式确认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确立的原因

通过以上对附条件逮捕制度创建过程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建立该项制度的原因在于逮捕案件质量的低下,而造成逮捕案件质量低下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现有逮捕条件证据标准较高且缺乏弹性,而捕前侦查期限较短,导致许多案件在侦查期限届满时,仍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材料,而侦监部门往往有意无意降低逮捕的证据标准进行逮捕,以达到最终追诉的目的,这自然会导致逮捕案件质量的下降。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逮捕证据标准的把握,由于现有逮捕证据标准较高并且缺乏弹性,如果对所有的案件都依照同一高标准,导致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且影响恶劣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却由于达不到证据标准的要求而只能不批准逮捕,这显然不合理。而在办案实践中,也确实往往对此类案件约定俗成地降低了证据标准进行逮捕。问题在于,由于并无统一的标准,对于哪些案件应当适当降低证据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有不同的理解,加上受追诉倾向的影响,很容易造成降低证据标准逮捕这一例外做法的泛化,自然也造成了案件质量的下降。附条件逮捕制度显然针对这一情况而设,一方面适应办案实践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另一方面严格限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程序,防止随意降低逮捕证据标准,将该制度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小。因此,对于实践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逮捕证据标准过高及逮捕案件质量低下的情况,该制度具有一石两鸟的作用,这也是该制度得到广泛影响的根本原因。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确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

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学界目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不具有合法性,明显降低了逮捕证明标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证明标准的规定。而肯定说又有不同观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景峰处长认为,附条件逮捕是对《刑事诉讼法》第60、65、69、133条有关规定的全面认识和进一步阐释;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则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逮捕条件,降低了对逮捕证据条件的要求,附条件逮捕制度符合这一立法精神,另外附条件逮捕制度亦符合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法定要求。[1]我们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亦持肯定说。目前学界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合法性的争议主要在于,附条件逮捕制度在证据不足以对嫌疑人定罪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逮捕,是否违反了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实际上这一规定并不明确,“有证据证明”并非一定是证据确实充分,也并非一定是证据足于认定。而在实践中,鉴于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模糊性,对逮捕证据标准往往从严把握,一般以足于认定作为逮捕证据标准,但这并不能反证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一定要足于认定才能逮捕。因此,我们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证据标准规定的一种灵活的理解,并不必然地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附条件逮捕制度具有合法性。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当性

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当性,学界同样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违反了“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甚至会造成“以捕代侦”的情况。而肯定说同样有多种观点,有的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体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取证的引导;有的认为附条件逮捕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的认为附条件逮捕实质上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回归,其正当性主要是基于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平衡之后的必然选择。我们认为,衡量一项刑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应看这一项制度是否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即阐明了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可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在于追求达到这两种基本价值的平衡。因此,是否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种基本价值的完美平衡,是一项刑事政策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最重要标准。否定说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降低了逮捕证据标准,因此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不利。但是否定说也许忽略了,附条件逮捕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即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如果对所有的案件采取同一标准,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不合理的情景,往往认罪的、主观态度好的就被处理了,不认罪的、恶性较大的却反而得不到处理。同理,一些重大疑难、影响恶劣的案件也往往无法处理,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是相违背的。因此,对待不同的案件,相应适用不同的标准,更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的平衡。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无疑具有正当性。

三、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完善

附条件逮捕制度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理念尚未成熟,相关规定亦未完备,因此亟需进一步的完善。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严格限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范围

附条件逮捕制度作为一种针对特殊案件的特殊机制,犹如一把双刃剑,如被滥用,将会容易造成侵犯人权的情况。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我们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应适用于一些重大案件,包括案情重大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明确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的证据条件

正因为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的证据条件不同于一般的证据条件,因此更应慎重地对待,这也是附条件逮捕制度能否正确适用的一个关键因素,应尽可能地明确。从司法实践看,一般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1)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但因时间所限提请批捕前未能完善和固定证据,捕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能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证据尚有瑕疵,但本案具有重大侦查可能性;(3)不批捕不足以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4)供证稳定,捕前鉴定结论没有作出但在捕后能够予以完善的,等等。

(三)建立严格的适用程序

完善的适用程序是附条件逮捕制度能否发挥良好作用的重要保障,是附条件逮捕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完善的适用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部分:(1)审查决定。目前《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在实践中部分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仅由检察长决定,如何操作,应进一步探讨;(2)引导侦查取证。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应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取证;(3)跟踪监督。附条件逮捕案件逮捕后,应在给定的羁押期限届满时,对继续侦查取证情况和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延长羁押期限或者撤销逮捕的决定。

注释:

[1]苗生明、王伟:《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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