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
2009-08-13赵小东谢薇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
赵小东 谢 薇
摘要: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关键词:外观设计;权利边界;排除对象;《专利法》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15
权利对象的认定始终是知识产权法中最基本、最困难的问题。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使其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难以阻止他人不法使用或搭便车。外观设计尤其如此,其典型的复合性特征又使其易与专利、版权客体纠缠不清,这就使得外观设计较其它知识产权客体更加难以界定。因此,无论是海牙协定还是伯尔尼公约,乃至各国立法,都未予外观设计以明确的定义,而至多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并不详尽的列举来说明外观设计的构成。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直接写进了法律。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款仅从视觉效果和工业应用的角度对外观设计进行了抽象的概括,但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却存在界定缺失。……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