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得相通”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
2009-08-07肖立斌
理论观察 2009年3期
关键词:现代价值
肖立斌
[摘要]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得相通”具有德者得于道、德者得于心、德者得于人、德者得于利、德者得于福等多重含义。“德得相通”的现代价值在于:一是“德得相通”观念否定了唯道义论;二是“德得相通”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理想,提供了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道德生活给予理性批判的参照系和价值标准。
[关键词]中国传统道德;“德得相通”;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032-02
一般地说,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原理是“德得相通”。其中,“德”指道德,“得”指所得。中国传统道德认为,一个人如果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和践履自觉的道德行为,必定使身心有所得,自然地就会得到物质福利和精神幸福,同时也有助于增进他人幸福和社会福利。现在的问题在于,学者们往往只把“德得相通”简单地解读为“德即得”,而忽略了其内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这里,本文拟对“德得相通”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作出新的诠释。
一、“德得相通”的内涵
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得相通”。早在商代,“德”字在《卜辞》中为“惠”,与“得”相通。在西周的文字中,“德”与“得”是相通的,“德”就是“得人”,就是获得统治,有“德”者就能获得统治。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德”的解释是:“惠,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换言之,“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此内得于己之说也;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此外得于人之说也。”南宋朱熹在《论语集注·述而》中讲:“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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