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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问题是否应尽快解决?

2009-08-04纳兰花开

军事文摘 2009年7期
关键词:南沙群岛南沙国际法

纳兰花开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领土主权的产生只能基于五种事实,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和添附。”中国最早(18世纪以前)发现南沙群岛,而且在该区域实施了有效管治;中国以后对南沙群岛的权利存续也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做出了新的行政管辖或司法管辖行为,完全满足了《国际法》的发展要求。越南等国的领导人在上世纪50年代两次“对南沙群岛主权的国际会议”及其它公开场合均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后来鉴于南沙有开采的经济价值,越南于上世纪70年代又向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这违背了《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南海海洋石油资源是南沙群岛争端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区分布有10个油、气盆地,面积约41万多平方公里,整个南海的石油地质储量大致在230-300亿吨之间,相当于我国大庆油田储量的8倍,约占中国资源总量的1/3。在我国能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南沙的能源价值尤显珍贵。由于南沙群岛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经济价值,致使一些邻国纷纷利用各种借口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目前,除中国控制的7个岛礁和中国台湾驻守的太平岛外,有40余个岛礁分别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侵占,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海洋权益。

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片面理解与盗用我国在南海问题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疯狂掠夺南海资源。目前,在南沙的中国海域,约有10多个国家的100多家公司从事油气的开采,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等国家已经在南沙海域钻井1000多口,年采石油量超过5000万吨,相当于我国大庆油田的年产量。以越南为例,在侵占部分南沙群岛后,迅速将南沙海域划分为近百个石油招标区,并分别同美、俄、法、英、德等国的石油公司签订了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合同。仅2006年上半年,越南油气总公司油气开采产量就达1237万吨,其中原油为860万吨、天然气37.65亿立方米,原油出口量约为820万吨,出口额达41.4亿美元,石油出口已占越南全国出口收入的1/4,南沙石油已成为越南国民经济的第一大支柱产业。

中国尽管对南海拥有无可置疑的主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在相关海域建过一口油井,“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已近乎演变成“中国搁置,别国开发”。南沙的能源价值极为重要,当然不能任由周边邻国对我领海主权进行侵占、对油气资源进行掠夺。南沙群岛问题在国内已引起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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