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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2009-08-04高艳林

求是学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明朝

摘要:《大明律》于高丽末期传入朝鲜半岛后,虽引起了朝鲜王朝统治者的高度关注,但从洪武二十五年至景泰六年,《大明律》一直与唐律、元律混同使用,造成了朝鲜王朝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混乱局面。世祖国王即位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了“用律,用《大明律》”的用律思想,确立了《大明律》在朝鲜王朝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历代沿袭不替。专一使用《大明律》是朝鲜王朝之意愿,非中国之强令。长期专一和自觉自愿地使用《大明律》,为嘉靖时期形成的中朝政治一体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键词:《大明律》;明朝;朝鲜王朝

作者简介:高艳林(1956—),男,天津人,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从事明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9)04-0123-06收稿日期:2009-03-20

一、《大明律》的修订及传入朝鲜

《大明律》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有明一代的法律大典,从草创至最终完成历时三十余年,五易其稿。吴元年十月,朱元璋命中书省制定律令,同年十二月完成并颁行。其中令145条,律285条,计430条[1](卷26,甲寅条;卷28,甲辰条)。吴元年律令是此后《大明律》的雏形。朱元璋登帝位后,为使律令“务合轻重之宜”,“屡诏大臣更定新律”,洪武六年十二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翌年二月书成,命颁行天下。全书30卷,606条[1](卷86,庚寅条)[2](卷1,《宋学士文集》)。洪武九年,朱元璋览《大明律》,发现“律条犹有议拟未当者”,命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二人等“复详加考订”,厘正了13条[1](卷110,十月辛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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