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2009-07-21尚琤
职业·中旬 2009年6期
关键词:企业
尚 琤
一、残疾人保障金制度的建立及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文明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国残疾人的数量已经达到8296万人,残疾人口的数量占全国人口的6.34%。1990年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三十三条更为明确地提出了“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各地方政府都纷纷行动起来,制定了各自的具体实施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其中一个具体措施是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要求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雇佣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缴纳开始时,由残疾人联合会征收,但力度很弱,征收效果并不理想。自2006年起,各地的“残保金”由之前的残联征收改为地税部门代征,这一征收主体的改变,使“残保金”的数额骤然巨增。以北京为例,2006年当年的征收金额为9.52亿元,超过过去11年的征收总和6.5亿元。2007年继续跃升,达到11.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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