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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宪政斗争

2009-07-13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英国

徐 煜

[摘要]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下议院与王权的宪政斗争主要体现在确立议会主权和争取法治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主要围绕着财政冲突、弹劾国王的宠臣和争取议会特权等三项内容而展开,实质是解决议会与国王双方的宪政矛盾。第二个方面主要表现为争取司法独立的斗争,实质是专制王权和法治两种本质对立因素的你死我活的激烈斗争。中等阶层的壮大和货币经济的发展,是这一时期英国宪政斗争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宪政斗争

[中图分类号]K56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9)03-0363-07

学术界一般认为,英国近代早期政治制度的转型始于都铎王朝亨利七世的政府改革、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及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政权建设,然后经过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最终确立君主立宪制。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斯图亚特王朝早期(1603-1642)无疑是一个关键的时期,因为在16、17世纪英国政治制度转型过程中,议会与王权之间的宪政斗争是英国政治制度变化的主要推动力,而这一斗争最为激烈、尖锐的时期便是在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宪政斗争在近代英国政治进程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学术界关于都铎时期、克伦威尔执政时期以及复辟时期的政治研究都多于对斯图亚特早期的政治研究,这一时期下院与王权的宪政斗争主要是围绕确立议会主权和争取司法独立而展开的。

一、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争取议会主权的斗争

17世纪初是英国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经济领域中,圈地运动正向纵深发展,一些新兴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商业贸易空前兴盛,对外贸易方面也有长足的进步。经济上的变动改变了社会关系,一些乡绅依靠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聚敛财富,成为资产阶级化了的新贵族,城市中的工商业业主、手工工场主、专业人士等则转化为中等阶级。新贵族和中等阶级在经济利益上的一致导致了他们在政治上的接近。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变化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利,由此引起了议会与王权的斗争。

1603年,伊丽莎白一世死后,苏格兰王国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了英格兰王国的王位,称詹姆士一世,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对英格兰社会和法律都不熟悉,专横地强调国王的主宰地位,标榜君权神授和王权至上,尽管他也宣称决不会违法剥夺一个臣民的生命,但是他根本无力解决都铎王朝遗留下来的众多社会经济问题,这进一步加剧了都铎后期已经开始的王权与议会的冲突。到1640年革命前,议会与王权的斗争主要围绕着财政冲突、弹劾国王的宠臣和争取议会特权等方面。

(一)围绕财政冲突的斗争

早期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和国王的首要矛盾是财政问题。英国封建社会中,国王的私人金库和国库之间并没有分开,政府开支也从国王的收入中支出。16世纪起,政府组织日益庞杂,各项开支明显增多,詹姆士一世从伊丽莎白时代继承了总数为40万镑的债务,同时还为伊丽莎白的葬礼和他本人的加冕礼付出了大笔款项,但在价格革命的影响下,王室地产收入和经议会认可的关税收入实际上是减少了。为了广开财路,早期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一方面依照惯例召开议会,要求议会批准税收及补助金,另一方面则利用出售专卖权、征收骑士捐、卖官豁爵、出售王室森林等各种手段平衡政府开支。

在税收问题上,议会往往附加一些条件才同意征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至不欢而散的情形也时有发生:1604年,詹姆士一世上台后的首届议会上,国王的征税请求只得到了部分批准,而下议院提出的重申议员特权的议案也未获国王批准,这届议会于1611年解散;1614年的议会要求詹姆士一世先恢复教士在1604年被取消了的俸禄,否则不向国王提供任何补助金,最后本届议会仅存在了两个月就被解散,由于未办理任何重要事务,被称为“无用议会”,此后7年未召开议会;1621年议会在詹姆士一世同意向西班牙开战的前提下才批准了国王的征税请求,而且把拨款额从50万镑减为15万镑。查理一世在位期间,类似的冲突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1629年,当议会号召人民拒绝向国王交税时,查理一--世即解散了议会,开始了长达¨年的无议会时期。

同时,两位国王都采取各种手段聚敛钱财,詹姆士一世曾索要捐助、出卖专卖权、出卖爵位,查理一世则强行借贷并关押拒绝借钱给他的人,他还强制授人于骑士身份、出卖王室土地和森林,强制征收多年未征的船税。

(二)弹劾国王的宠臣和争取议会特权的斗争

从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来看,詹姆士一世时期,议会与国王的斗争主要围绕着经济财政问题,而到了查理一世时期,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争夺政治权力上,下议院不仅批评国王的内政外交政策、弹劾国王的宠臣,而且越来越频繁地要求保证议员的特权。

都铎王朝时期,由于专制王权的相对强大,议会在多数时候都听命于国王,另一方面许多廷臣同时也是下议员,加之该朝的君主们也比较善于调和下议院与朝臣的关系,所以议会基本未使用等级君主制时期的法宝——弹劾。但弹劾国王的宠臣的事件在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则频频发生。詹姆士一世时期,议会先后弹劾了国王的谋士、大法官弗兰西斯·培根和财政大臣克兰菲尔德。1621年,下院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上院议长培根的罪行,后在两院的共同审理下,培根被解除一切职务,罚款5万镑后关进了伦敦塔监狱;1623年,下议院指控克兰菲尔德犯有操纵国王岁入、接受贿赂、篡改监护法庭命令以及从糖税和杂货出口税中谋取私利的罪行,随后下院和上院共同审理了该案,克兰菲尔德最终被判有罪,撤消了一切官职,同样在处以罚款后被投入监狱。查理一世时期,议会再次运用弹劾权,与国王的宠臣白金汉公爵展开斗争。白金汉公爵怂恿查理一世发动了对西班牙的战争,使英国每年花费大量的军费,议会反对这场战争,对白金汉大权独揽而又不负责任非常不满,1626年议会召开后,议员开始为弹劫白金汉活动,下议院最终成立了以约翰-埃里奥为首的小组委员会负责调查对白金汉的指控,但不久查理一世解散了议会,议会对白金汉的弹劾没有成功。议会弹劾白金汉的意义在于,议会的弹劾理由不是强调他违法法律,而是在政治上对他进行抨击,“这说明议会的斗争比早先更为深入了”。下议院频繁地弹劾朝臣的现象,说明奉行君权神授的国王与地位日益独立的议会之间的矛盾,在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已经越来越难以调和,而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矛盾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议会认定国王的宠臣是否有罪,更体现了议会在国家管理领域的使命感。

这个时期议会还为捍卫议员的特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都多次干涉过议会的议事自由,下议院则有两次较典型的斗争。1621年议会召开时,詹姆士一世为了制止下议院议员们“乱议国是”,就提出议会的特权来自君主的赐予,君主赐予议会多少特权,议会才有多少特权。但一批议员则以下院的名义向国王递交了一份名为《下院的辩解》的文件,宣告:“议会的自由、豁免权、特权和职权皆为英国臣民自古以来与生俱来的、不容置疑的权利和遗产。”要求各郡、市和选区应当

自由选择代表出席议会,当选的议员在议会召开期间不受监禁和逮捕,议员在议会中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过,显然下议院的观点未被国王接受,1642年,查理一世甚至亲率士兵进入下议院逮捕反对派议员。议员争取特权的斗争到1628年《权利请愿书》提出时达到了高峰。《权利请愿书》规定,此后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强迫任何人交纳赋税,任何人如未被指出具体罪状,不得加以逮捕,任何人如无法庭判决,不能剥夺其财产,士兵不能强占民房,和平时期不能用军事法对公民进行审判等。查理一世虽然签署了该文件,但并无履行议会要求的诚意,次年就解散了议会。从这两次斗争来看,议员的议事自由在专横的国王面前并未得到保证,这也加剧了下议院与国王的矛盾。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由于国王顽固坚持君权至上,主张极端的君主专制,根本否认几个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宪政体制;而已经发展壮大的中等阶级和新贵族不仅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而且已经获得了议会斗争的政治经验,他们要求确认已经初具规模的下议院乃至议会的宪政地位,因此两者的矛盾实际上是“国王与平民院对各自的地位、权力的看法发生尖锐分歧,终至无法调和”的宪政矛盾。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从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开始,英国反封建专制的派别与封建王权的斗争就是以议会为主战场展开,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革命期间,而这对英国革命的进程、形式乃至结果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争取法治的斗争

17世纪初,随着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适应着特定时代需要形成的“都铎悖论”体制丧失了继续存在的历史基础,构成它的专制王权和法治两种本质对立的因素已无法共存下去,于是,一场激烈斗争便在二者之间爆发了。

(一)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专制统治思想与法治传统的冲突

詹姆士一世出生于实行罗马法的苏格兰,从小受到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熏陶,形成了牢固的君权神授、王权无限等专制思想。他曾写过《皇帝的天才》、《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等文章,公开宣扬君主专制主义。詹姆士一世在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时,主要依据圣经的权威以及国王之于人民就如同父亲之于他的儿子,或一个人的头之于他的身体的类比,从这些命题中直接得出了君主是凭着上帝的意志和万物的自然秩序而有此职位的,就是说,他们是所有法律的无可争议的来源,而他们的臣民必须以耐心的顺从忍受他们的统治,不管这种统治是多么严厉。显然,在詹姆士一世所理解的“自由君主制”中,国家的政策的唯一来源就是君主的意志。

詹姆士一世的代表作是《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在这本书中,詹姆士一世声称,虽然一个好的君主愿意尊重既定的传统,但他是所有法律的来源,而且他本身是“高于法律的”,他并没有服从以前的法律或既定的习俗的职责。

当詹姆斯一世在1603年登上英格兰的王位后,他马上发现他关于主权的观点是与议会相冲突的,但他仍然固执己见。在1610年对上院和下院发表的演讲中,詹姆士一世重述了《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的观点,并作出了不再有任何误解的可能性的澄清,断言“君主制国家是人间的最高事物:因为国王不但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坐在上帝的王位上,甚至上帝本身也称他们为上帝”。他对英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一无所知,而对当时法国等大陆国家的绝对王权垂涎三尺。在国王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他坚持“是国王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国王”。在到达英国后的第一次议会演讲中,詹姆士一世将自己与上帝相提并论,宣称“君主是上帝的化身”,是尘世间的最高权威,除上帝之外,国王无需对任何人负责;人民必须对国王敬若神明、绝对服从。他说:“议论上帝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亵渎神灵,议论君主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大逆不道,朕不允许议论我的政权。(因为)君主制是世界上最高尚最完美的制度。君主是上帝(在人间)的全权代表,他坐在上帝的宝座上。”因此,臣民应当“像爱戴神灵一样爱戴他,像对待保护者一样为他祈祷。他(国王)端正的行为应得到发扬,行为不当时主动为之弥补”,法官应“遵守国王的命令,对他的即使不合规范的命令也不应引他发怒”。如果国王滥用权力,臣民只能求助于上帝对他加以开导,把他引向正确的道路,而不得进行反抗。继詹姆士一世为王的查理一世全盘继承了父亲的专制衣钵,进一步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支持詹姆士一世君主专制学说的最重要的英国学者是罗伯特·菲尔默。作为对早期斯图亚特时代的宪政辩论作出回应的一个政治理论家,菲尔默对无限制的君主权威的辩护是直率地建立在詹姆士一世已经使用过的类比——国王之如臣民正如父亲之如家庭——的基础上的。他最全面的政治著作的标题就叫《家长》(patriarcha),其思路在于家庭和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之间的某些基本的类似之处。从政治理论的角度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的首脑和他的臣民之间的关系与一个家长和他的家人之间的关系的类似性。以这种类比为基础的论证认为家长责任就是保护家庭成员并促进他们的福利,而为了完成这些职责,家长的权威就必须是无限的——就是说家庭成员必须无保留地服从他。于是菲尔默就据此作出类似的断言:君主的义务是促进大众利益,他必须有做任何有助于这种目的的事情的绝对权威。

菲尔默对国家的契约理论给予了特别的注意,并认为它在经验上是错误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他嘲笑没有形成在先的组织,民众就会自发地会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社会和产生一个国家的观念。他指出,即使这样一个过程出现了,它必定把整个世界都包括在内,这是因为如果这个世界已经分化成民族了,那么国家也就已经存在了。他特别批判把自然状态刻画成个人自由的状态的做法,因为正如霍布斯后来所论证的,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会暴露在他的同伴的无限制的暴力面前。

在两位专制国王的统治下,普通法法庭的正常司法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中世纪形成的司法相对独立的法制传统面临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那时,凡是有损于国王权威的司法活动都被取缔,“即使阅读爱德华三世时普通法法庭审理教会案件的档案也被禁止,因为(那些档案)与当时的政治相悖。”对于与政府利益有关的案件,国王在开庭前经常召见法官,对其施加压力,以影响和操纵法庭判决,甚至强迫法庭将重要案件束之高阁,不了了之。如果法官敢于违抗王命,则立即予以解职。1616年,王座法庭的首席法官科克因政治原因被免职。随后,首席法官克鲁和黑斯、财政法庭的首席男爵沃尔特先后于1626年、1634年和1630年,以同样的原因被免职。对于不支持王权的律师,国王的惩罚更为严厉。例如,律师怀特洛克因反对国王强行征税于1610年被枢密院监禁,福勒因申请禁止令状反对高等委任法庭的司法权而被国王罚款。由于缺乏起码的任职保障,有的法官为保全自己的职位,不顾职业道德,曲意逢迎国王旨意枉法裁判。1638年,在汉普顿抗缴船税一案中,普通诉讼法庭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站在国王一边,判处汉普顿监禁,这无异于宣布国王强行征税行为合法化。类似的案例比比皆

是,致使法官的声誉和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

(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法院争取司法独立的斗争

在斯图亚特王朝高压和腐败并用的统治手段下,法庭和法官变成了国王的御用工具,公正独立的司法根本无从谈起。在这种形势下,英国人民奋然掀起以反抗专制王权、争取司法独立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斗争。斗争主要集中在普通法的主导地位、特权法庭的合法性和国王对司法的干预等问题上。此间,普通法法官爱德华·科克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科克生于1552年,曾在剑桥大学的三一学院受过良好的教育。1571年进入克利福德律师学院学习法律,次年转入内殿律师学院。1578年获得辩护律师资格,不久便在司法界声誉鹊起。此后,科克先后担任伦敦市法庭的首席法官、副总检察长、下院议长、总检察长等职。1606年,升任普通诉讼法庭的首席法官,一直到1613年。科克坚持主张普通法是英国的最高法律,法官是普通法的唯一阐述者;除了服从法律外,法官不应受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的约束和控制。这些观点及其在司法界的声望决定了科克必然成为维护普通法至上权威、争取司法独立斗争的旗手。科克的巨大贡献和顽强斗争精神,使他赢得了“最受尊敬和爱戴的法官”、“反对专制权力的伟大卫士”等光荣称号。

以科克为首的普通法法官们争取司法独立的斗争,按其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普通法法庭限制宗教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以科克为首的一批普通法法官对英国教会的最高法庭——高等委任法庭的权限进行限制。他们不顾宗教界的反对和国王的压力,颁发人身保护令状,将当时被高等委任法庭监禁的切西释放,使宗教法庭的司法权限受到了限制,进一步巩固了教会法从属于普通法的传统。第二,反对特权法庭的合法性。建立于都铎时期的星室法庭、北方法庭、威尔士边区法庭等特权法庭,最初在镇压叛乱贵族势力、恢复国内法律秩序方面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到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这些特权法庭变成了专制王权的统治工具,从而激起了普通法法官、律师和广大民众的反对。第三,反对国王干涉司法。科克始终认为,国王干涉法庭司法活动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抓住每一个机会进行坚决斗争。科克在司法审判中引征了大量司法案例,说明国王无权提审、裁决法官已受理的案件。1608年,科克面谏詹姆士一世说:“国王陛下自己不能判决任何案件。……案件应在某一法庭上依据英国的法律习惯审理之。”他还申明了自己的理由:“上帝赐予了国王陛下优秀的美德和杰出的天赋,这是事实。但陛下没有学习过英国的法律,涉及臣民生命财产的事……是根据法律来判决的。法律是一门通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术,只有经过长期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得到司法审判权。”詹姆士闻听大怒,训斥道:“如此说来,国王将被置于法律之下。此话当以叛逆罪论处。”科克毫不退让,反驳道:“布莱克顿有句至理名言:国王虽高居众人之上,但低于法律和上帝。”此次君臣对话在英国广为传诵。两人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到1616年达到高潮,国王下令免去了科克的王座法庭首席法官职务。

1620年,科克重返议会,立即成为下院中国王反对派的重要领袖之一。他利用各种机会,向议员们讲述普通法的悠久历史、基本原则和相对独立的司法传统。从此,普通法法官和律师与议会中的政治反对派结成同盟,争取普通法至上和司法独立的斗争与争取议会主权的斗争融为一体,促使斗争进入了一个不断胜利的新阶段。首先,在科克的提议下,议会成功地将亲王派的法官蒙培森、米切尔、巴内特和大法官培根弹劾下台,给普通法法官和律师们以巨大的鼓舞。同样是在科克的提议下,议会通过了一项限制大法官庭司法权的法令,即《在司法事务中改革衡平法庭审判的法令》。该法令规定,衡平法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有2名普通法法官和显贵男爵参加,以协助大法官办案。这一法令扩大了普通法在衡平法庭中的影响,巩固了普通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有人甚至认为,通过该法令,科克实现了“他在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时无法实现的控制衡平法庭的目的”。其次,在国王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议会通过了《权利请愿书》,成功地对国王专制特权进行了限制。针对斯图亚特王朝强行征税、随意逮捕抗税者、中止法律实施等专横行径,1628年科克向议会提出议案,主张“一个人未经法庭审判不得被监禁,……仅凭国王权威或王室命令的拘押行为是非法的”。议案经下院通过后被上院否决,贵族们认为,国王的监禁特权对于国家安全来说是必要的。对此,科克反驳道,除法律允许的权力外,国王不应有任何特权,“假如我们保留了国王特权,就会削弱法律的基础,使任何的建设都付诸东流”。在科克的倡议和推动下,下院制定了《权利请愿书》,并迫使上院和查理一世接受。《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必须依照议会法进行统治;除非根据法律和法庭判决,任何人不得被拘捕、监禁、剥夺财产或逐出法律。《权利请愿书》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它的颁布是17世纪英国人民在争取法治和司法独立斗争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最后,这一时期还取得了废除特权法庭的胜利。查理一世通过批准《权利请愿书》换取了一笔议会拨款后于次年初宣布解散议会,开始了长达11年之久的无议会统治。此间,查理一世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制,激起英国人民的强烈不满。1640年,当查理一世为苏格兰战事筹措军饷而召开议会时,积压多年的不满情绪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议会通过弹劾,将国王的宠臣斯特拉福、劳德送上断头台,强迫国王取消了非法征税和专卖政策,沉重地打击了国王特权。最重要的是,议会于1641年通过决议,宣布星室法庭没有将其司法权限于1487年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所以是一个非法法庭,应当予以废除。同时被废除的特权法庭还有威尔士边区法庭、北方法庭、高等委任法庭等。决议还明确规定:“从此之后,不得建立任何类似星室法庭的特权法庭。”至此,对普通法和普通法法庭至上权威的最大威胁被肃清,这为法治和司法独立的最终确立扫清了道路。

三、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宪政斗争的经济基础及阶级基础

近代早期是英国历史上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巨大变革和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代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在兴起的乡绅等中等阶层日益不满于传统的政治构架,渴望一种与他们的经济活动更加协调的政治环境,要求用新的方式管理他们的财产。“因为从整体上来看,英国历史的这一阶段不仅是经济发生变化和个人的社会流动性很大的时期,而且是一个类别发生变化的时期。”其主要社会特征就是贵族的衰落与作为一个充满活力和能量的群体——中等阶层——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的变动中悄然兴起。

中等阶层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性质毕竟不同于封建贵族经济,二者缺乏政治联合的现实基础,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国贵族抗衡的势力”。都铎王朝建立后,国内和平基本得以恢复,但是出于宗教原因和商业霸权的目的,对外战争频仍,在向近代民族国家的转变过程中,国家机构也迅速膨胀,致使王室财政往往入不敷出。按照“国王自理生计”的原则,国王要想维

持正常的政府开支,弥补巨大的财政亏空,只能通过议会征税等“非正常收入”,而乡绅等中等有产者阶层是其主要的承担者。因此,他们迫切希望通过议会与国王、贵族讨价还价,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而就议会本身而言,其传统的职能是根据下院的请愿立法,国王一般也只是为了征税才召集议会。在都铎时期,英国虽然处在由传统议会向近代议会的嬗变之中,即议会咨询与立法职能逐渐一体化,但社会经济立法仍为议会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加强统治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封建贵族政治势力还十分强大的时代,乡绅等中等阶层只有首先进入议会,通过改变或者打破都铎王权竭力维护的传统政治秩序的某种平衡,才有获得可能的或者实际的利益,以达到建立一种正在形成的、社会财富所有权下移的新的政治、经济秩序。这样一来,中等阶层千方百计地大规模进入议会也就不难理解了。伊丽莎白女王统治中后期,乡绅等中等阶层已占据下院议席的绝大多数,极大地改变了议会的阶级结构。他们利用参与议会的机会,不仅希望通过立法摆脱贵族由于对土地的支配权所造成的对他们自身财产的侵害,甚至开始干预诸如王位继承等重大的政治问题。随着他们政治经济力量的逐渐稳固,对英国社会进行革命性的变革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17世纪初的英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与收取地租的传统贵族处于对立地位的新贵族阶层逐渐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其在经济上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国王土地所有权和各种捐税的限制;另一方面,以中小商业者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亦受到了封建行会制度和专卖公司等垄断制度的限制。由于新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在经济上都希望冲出封建制度的束缚,在政治上要求有一定的地位,这就促使他们相互联合,利用议会作为斗争的手段,进行反抗王权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

另一方面,近代早期的英国,伴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社会正经历着一个愈发显著的利益分化。从传统共同体下分化出来的个体开始有其自身个人利益,从而使英国进入了一个利益分化的时代。在此情况下,诉讼的增多,对普通法的普遍崇尚,特别是对法治的崇尚,成为近代早期英国给世人留下的最为醒目的历史景象之一。

诉讼增多,是传统社会秩序向现代社会秩序变革的表现。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日益确立的个体本位社会价值构成,已经与传统的宗法的伦理秩序不能相容了。斯通把近代早期英格兰诉讼的激增解释为乡村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裂缝扩大,邻里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的结果。由于个人利益的出现和社会利益的分化与冲突的增多,传统的社会伦理秩序必然日渐失效。于是,法治秩序开始成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模式。人们开始将打官司作为解决冲突的一个手段。由于起诉能使案件公开,并以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解决,最重要的是,诉讼比暴力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所以日益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近代早期英国的法治秩序主要是用来维护和保障个人的私有财产、契约自由的。从17世纪早期开始,英国普通法已持有这样的观点:财产是自由的本质。

总而言之,英国伴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旧的社会秩序出现了危机。同时,由于经济利益私人化、主体多元化而出现的利益个体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矛盾的复杂化,引发和强化了人们的诉讼意识,并扩大了司法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为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根本可能。法治秩序正是协调和解决多元利益冲突的最佳秩序,它通过和平的而非暴力的方式将社会矛盾进行化解和吸纳。法治秩序在保证人们自由和创新精神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行为的盲目性和破坏性,以保证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公平追逐私利从而不至于发生人与人之间相互伤害的战争。这正是斯图亚特王朝早期民众争取司法独立斗争的根本原因。

(责任编辑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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