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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与行纪比较分析

2009-07-08赖姝婷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赖姝婷

摘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代理无处不在的社会,证券、保险等各行各业孕育出林林总总的代理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代理也发展出许多衍生形式,如行纪、居间、经纪,这三个概念都是与代理紧密相连。本文拟对代理及行纪这两个概念进行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比较研究,以便能更加准确地认清它们的性质特征及相互关系。

关键词代理行纪隐名代理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90-01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的概念由于两大法系的理论差异而产生了不同的表述。大陆法系从行为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如胡长清在《中国民法总论》中对代理定义如下:“代理者,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对于本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而普通法上对代理定义的则是从关系角度,如英国学者弗来得曼(Fridman)对代理的定义是:“代理是存在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合意关系,其中一个人(代理人)在法律上被认为能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通过订立契约或处置财产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普通法之于代理,更强调因代理行为在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大陆法之于代理,则更注重代理要件的构成,代理行为如何发生及如何实现是代理构成的关键所在。

二、行纪的产生与代理制度的内在联系

行纪的产生是商业活动的产物。我国古代民事活动中的“牙行”制度就体现了现代行纪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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