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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法律监督的规范与完善

2009-07-08樊丽郭倩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规则监督法律

樊 丽 郭 倩

摘要法律监督的水平反映了社会法制整体建设的水平。我国历经半个世纪的法制建设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的特点,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色,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监督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7-01

一、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现状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在我国现阶段,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社会监督则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直接监督。

法律监督在形式上由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客体和法律监督内容三大基本要件构成。所谓法律监督主体,是指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或机构,也就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施者。所谓法律监督客体,是指法律监督的直接指向,即法律监督的对象。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后者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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