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诉一体化”冲突及对策分析
2009-07-08王艳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王艳雯
摘要“检察一体化”过程中,必须考虑检察公诉权亲历性和裁量性的本质属性,并在检察司法改革的设计中体现出来,从而实现公诉权的独立性。是维护司法的公正与统一的需要。
关键词公诉一体化亲历性独立性公诉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70-01
“检察一体化”是理论上对检察制度中有关上命下从的权利运行方式的概括,实践中已经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但确切的说,“检察一体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仅仅从理论的角度提供了一个考察检察制度的崭新视角。目前绝大多数的理论偏重宣扬检察一体化机制在实现检察职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很少有人谈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人在“检察一体化”的大旗下,又提出了“公诉一体化”。不可否认,实行检察一体化对于公诉工作具有形成内部监督制约,防止起诉裁量权滥用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但是,科学的发展需要严谨的态度,认识和尊重事物的本质属性是研究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应当明确,检察权本身含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盲目拥护、推行建立检察一体化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不理清并解决这些问题,一体化机制必然缺乏可行性。如果检察一体化体制的建立仅仅流于形式或口号,对检察司法改革将是严重的打击。本文将从检察公诉权的本质属性角度分析检察一体化可能带来的冲突并提出对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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