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
2009-07-08闫旭明石永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闫旭明 石永明
摘要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审判的延伸,更是审判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最终实现的司法途径。只有将民事执行纳入到检察监督的正常轨道,才能充分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执行难检察机关执行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9-01
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审判的延伸,更是审判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最终实现的司法途径。然而近年来,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当事人的权益不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时反而会因执行中的混乱而丧失更大的权益。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现行立法对检察监督权只有过于概括的规定,缺少授权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排除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司法解释存在很大的关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程序既未规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也未规定外部法律监督机制,执行监督成为空白。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内部监督相比,显然更为有效。“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监督中的一般监督原则,把执行监督建立在行政监督的属性上,违背了执行监督的司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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