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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被害人的宽恕及其适用

2009-07-08李笑鹤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李笑鹤

摘要死刑存废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正视、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关于死刑存废的争鸣已经展开。有学者提出,目前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应该采取的对策是: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方式努力减少与限制死刑,而本文认为“被害人宽恕”的考虑是实现这一对策的良好途径, 将“被害人宽恕”作为量刑情节既有利于弘扬社会善良美德又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人宽恕死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8-01

现代社会制度立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的基础上,作为制度主要体现的当代刑法法制无不包容着这样的精神。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完善,中国司法制度称为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并着手研究的话题,由此而归纳出的刑事法学精神也被学者们所呼吁着。在此基础上有人主张将“被害人宽恕”作为刑法量刑的酌定从轻因素。

一、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ima,又称为受害人、受害者,在我国台湾地区成为“被害者”。“被害人”的概念可追溯至远古,在很多文化中它的本意根植于“牺牲”或“替罪羊”,即将人或动物的生命来祭献神灵或祖先①。但由于千百年来的历史演变,这种含义经历了诸多变化。

我在这里论述的“被害人”即犯罪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将“被害人”定义为:另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直接遭受伤害的人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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