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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2009-07-08王晶雷敏张邦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规则

王 晶 雷 敏 张邦铺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司法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价值趋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的权衡。本文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现状及其构想做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6-0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律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基于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是为了维护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才创设的一项制度。

二、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分析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严禁非法取证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中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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