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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

2009-07-08董志中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冲突道德法律

董志中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和哲学家们争论的焦点之一,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论述非常之多。本文试图分析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的冲突及其根源,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以期对广泛存在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解决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7-02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表现

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吸收一部分道德内容,但作为不同的调整方法,它们之间存在区别,甚至于产生冲突。法律与道德在日常生活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法律与世俗道理、人情、亲情等观念的冲突,大体可分为两种:

(一)法与理的冲突

所谓“理”原指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在社会生活中是指存在于一个共同体内部的人们的心中,存在于人们对自身权益受损害以后的本能的复仇、要求得到补偿和惩罚损害人的权益诉求中,反映人们的权益诉求的共同性,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遵守而逐步演化为一个现实生活的规则。”①

法与理的冲突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在现代生活中,法与理冲突的情况有:一是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许可的。例如,在民法领域,根据法律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诉讼上的胜诉权,法律不再支持和保护其债权,也就是债务人依法可以不履行债务了。但在道德上,“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不还钱还受法律保护的观念在有些人看来还是不可理解的,这就出现了合法不合理的冲突。二是道德上许可的,但法律不许可。比如大义灭亲,大义灭亲经过千百年的封建教化,已然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规则。在人们的道德特别是传统的道德思想中,大义灭亲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应受褒扬的,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则不然。

(二)法与情的冲突

情在这里指人情,人情有时指人性或其外化,有时又指民风习俗,主要包括:“人伦亲情,也就是血缘亲情;人之常情,指除人伦亲情之外的正常的个人情感,这极为庞杂,非以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大致都在此范围;民间风情,主要指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间风俗;国情,指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条件等。”②总体上来看,人伦亲情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大,也是最容易与法律相冲突的。

法与情的冲突表现为合法不合情或合情不合法。例如,在古代,家庭成员对于亲属一般的犯罪是可以隐瞒的,即“亲亲得相首匿”。孔子宣扬的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汉宣帝时,“亲属相隐”制度入律。③但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们总是希望通过保守一定的秘密来维护某种关系,刑法的此种规定,对于家庭而言,总是难以接受的。如果某人按照法律规定告发了直系亲属的犯罪,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符人伦常情。而如果拒绝证明近亲属的犯罪,那是符合人情但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知道案件真相的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很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分析:

(一)移植的法律不符合本国的传统道德观念

法律移植一直是法律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在全球化趋势日益高涨的今天法律移植的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传统的文化和特殊的道德观念,法律往往又体现这样一种民族精神,移植的法律难免与本土道德观念发生冲突,甚至出现排异反应。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土耳其当年移植瑞士民法典,由于土耳其是伊斯兰文化,瑞士是基督教文化,二者在婚姻观念上大相径庭,结果土耳其民法典颁布之初,一大批完全符合道德观念的婴儿成了法律上的私生子。

中国古代,在统治者需要的推动下,法律与道德重合,“失礼则入刑,礼刑一物也。”道德得到强化,家族、君臣之间的伦理观深深扎根于中国人的心中,但在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引进西方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而西方的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经济、历史和精神背景,引进这些制度不一定符合中国的道德观念。

(二)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取向不完全重合

法律和道德价值取向是不同的。道德把人当成教堂中的人,希望人利他和无私,追求高尚。法律基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稳定和效率以及运用上的便利。因此,道德上提倡的行为,法律不一定加以规定。比如道德上要求见义勇为,但是法律却不会判没有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道德上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律规定的债权诉讼时效制度却与此相反。

(三)法律与道德发展不同步

人们所说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就是法律具有局限性,如法律不能事无巨细,法律受限于立法者的水平等,其中还有一个就是法律可能是滞后的。法律滞后,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自身力求稳定。法律作为现代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根据,它不能朝令夕改,特别是我国有地域广、经济落后和国民素质不一的国情,如果法律变动频繁,人们将无所适从。而稳定的法律对于培养法律信仰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社会发展较快,法律不能及时回应。在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制度构建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因为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过了河之后才知道深浅利害,才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就会改变,就会产生一些新的生活方式。这些生活方式就慢慢地形成新的道德,一旦不能反映到法律上,就会产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道德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事物,改变了法律的内容,但人们的思维可能跟不上科技进步。这一点在生命科学领域特别突出。比如在生物领域中出现的“人工受精”,这是科学发展的突破,但还是和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念不一致的,还是不太被接受的。

此外,现代法治追求程序正义,就可能偏离实质内容;法律与道德的评价体系不一样等等都可能引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对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笔者从立法、司法和普法的角度探索这一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立法层面分析

1.法律移植时应注意本国的现实,使法律与本国的国情尤其是道德观念相符合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外发型的模式,主要是靠外界的推动因素慢慢完成。从近代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法律的引进是外来制度的侵袭。而现在,“如何让新型的近代化法律在我们自己的文化土壤中扎根、生长,从而让‘移植的法律变为‘成长的法律,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④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必须与该社会的基本情况相符。如果作为调整社会行为的法律得不到道德的支撑,那么就会因为一定抵触而达不到制定法律的目的。同样,社会中出现相应的生活习惯,以至成为一种常态时,法律对此也应做出回应,比如说关于同性恋、安乐死等等。在社会发展中,人们慢慢接受了这些事物,也就应该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在科技、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研究比较系统,可以借鉴。当然根据不同的事物侧重点不同。在同性恋问题中侧重对权利的保护,安乐死则侧重于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

2.制定法律时应考虑法律的道德基础,正确处理法律与两种道德的关系

由于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因此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法律的道德基础,做到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比如,不随意杀人是一种最起码的道德,法律绝不可鼓励杀人,或者一律认定杀人无罪。但是,正如富勒所说,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前者是道德底线,必须人人遵从;后者是道德的高标准要求,只有高尚的人才能做到。因此,法律与道德协调时,法律只能将义务的道德规定为法律上的义务,并且不能规定与义务的道德相反的规定,比如法律不能鼓励杀人,否则会引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同时不可将向往的道德法律化,比如如果法律规定不见义勇为者将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法律也可能引起民愤。

(二)司法层面分析

这主要是法官在遇到法律与道德冲突时该怎么办的问题。在四川泸州的“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中,法官没有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审查遗赠人所立遗赠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而是大胆突破常规,援引《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用审理该案的法官话说是因为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话,就会助长“第三者”的气势。可见,法官在案件审理时放弃了法律而作一种道德判断。但是道德是多元的,不同的群体之间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法官作为社会的人,有一定的道德取向,而作为法律的守卫者时,却应该唯法至上。法官守卫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他是“法”官而不是“道德”官。

但是,确实也有一种可能,法官必须适用的规则严重违背了道德底线,甚至可能在全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考虑以法律原则来判案,比如美国的帕尔默遗产继承案,法官“以任何人不能从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普通法原则,排除了规则的适用,该案的判决得到了德沃金的高度评价。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传统欠缺法官素质不高的国家,法官面对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时候,首先必须要考虑严格依法审判,确保司法的权威。当法律严重不正义时,也不能擅作主张随意引用法律原则甚至道德来判决,只能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相关机关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三)法律普及层面分析

在法律的运行中,还可以通过开展深入务实的普法活动,使法律更普及来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从1985年开始我们国家就实施普法教育活动,这对于法律的实施和法律观念的培养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由于农村经济落后、村民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以及普法教育的形式化等因素,使得普法在农村的效果不甚理想,还存在许多诸如一心就想致富而不学法、对法律条文不能理解等问题。农村仍然还是一个熟人社会,道德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的流通、关系的复杂,原来的道德体系遭受破坏,法律在这时候就发挥作用。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不同的调整方法将引起冲突,在法律的调整领域适用的是法律,通过普法活动,让公民知道法律,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点特别重要:中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一直以来的重心都是在城市,但是中国的大部分人口还是在农村的,并且所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对于法律权利义务的了解都关系法治建设的进程。但现实中对普法活动的不重视,配套设施的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普法的目的。政府部门的一项工作重点应该是建立普法的长效机制,不但使普法活动能继续,而且使普法活动取得成效。在民众的心中树立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知法守法,避免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它们的冲突是一直存在的:新事物的产生、新法律的产生、新道德的产生等等,都可能引起两者的冲突,而后再慢慢融合或是消失。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有时会胜于法律,但要保证法律在两者冲突时的绝对地位。我们对于冲突的解决总是能而且应该做些什么的。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该做到法律体现道德,及时解决道德难题。在司法领域,一方面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因为法律确保我们的行为整齐划一。另一方面,对于不合理的法律,我们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的形式,向立法机关反映,以及时得到解决。也就是要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除非容许自由地表达观点,否则根本不知何为公正。只有在这样一个不停的修正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才能解决,它们才能共同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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