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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立法构建

2009-07-07徐蓓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当事人

徐蓓雯

摘要为降低损失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大众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本身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是必然的,同时还应注重其在立法上的设计。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立法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和经济利益多元化,各国民事案件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与积案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又引发了法律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怎样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西方一些国家率先在这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他们纷纷修改本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尤其是在民事程序法规方面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以解决上述矛盾和冲突。

一、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外的适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起源

小额诉讼程序首先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纠纷类型也日趋多元化。大量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纷纷涌现,民事诉讼案件急剧上升,案件积压情况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州开始使用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为快速,更能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尽快扫清积案的仅针对小额纠纷适用的程序。美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最早适用并制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此后,这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得到重视,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都以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为目标。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适用

美国是被公认为世界上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其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也堪称是世界上最完善和最成熟的,无论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豍美国各州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及诉争虽有所不同,但一般只受理5000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债务、租赁等案件。70年代以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美国在建立小额审判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例如把小额诉讼法庭建立在社区内,夜间或者休息日开庭,地方法院的法官轮流到小额诉讼法庭担任法官,采用简易程序,只收取10至20美元的费用,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等。美国通过小额诉讼法庭的简易审判,一方面大幅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也通过基层司法的积极活动,有利地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地位和权威。豎英国从1846年起就设立了郡法院来处理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纠纷,但随着郡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复杂,与大量案情单纯而争议金额较低的日常性纠纷不相适应。因此,1971年英国消费者委员会发表报告对这样的情形进行了批评,并提议设立专门处理小额案件的特别法庭。在这种背景下,1973年有关于郡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得到了修改,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以一种低廉、简易的诉讼程序处理3000英镑以下的小型消费争议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豏此后,英国又不断地修改立法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小额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立法和司法适用

日本于1996年完成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此次修改最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增加了小额诉讼裁判制度,专编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其规定,在简易裁判所,诉讼标的在30万日元以下的争议经当事人申请可采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禁止反诉、一次审理结案、简化证据调查及证人询问、禁止上诉等措施,使标的较小的纠纷也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而不致使当事人因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因素感到得不偿失。豐德国,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它作为小额法庭处理涉讼金额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案件。地方法院由1名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当事人不必聘请律师,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下的一般不允许上诉。由于地方法院在德国数量众多,一共有七百多个,因而当事人可以很容易接近法院,并能简单迅速地解决争议。豑法国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中小审法院只受理标的金额在5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对争议标的不超过2.5万法郎的动产债权诉讼案件有终审管辖权。小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比大审法院要简化得多,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采用口头方式整理争点,强调和解,目的在于形成简易、迅速、低费用的诉讼救济制度。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构建

(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构建的法理基础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简易、便捷的诉讼程序,有着深刻的法学理论基础。首先,从宪法与司法保障的角度上看,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有平等获得裁判的权利。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通过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平等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而不管该权利的大小是否值得动用司法资源。这是每个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财力不足的公民为解决小额争议而使用国家设立的诉讼程序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话,那么,他们将很可能不得不放弃利用诉讼程序的这个权利。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了公民之间不能平等的获得裁判权。因此,为了保证公民能平等地利用司法资源和享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应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尽可能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的民众在通往法的正义的道路上不致被程序的障碍所排斥。其次,从程序法制定的目的上看,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实现实体法设定的权利,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想寻求司法救济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投入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差额。普通的审判程序由于周期长,程序繁琐,给当事人的诉讼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英国有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可以使当事人通过简易的审判方式来确认法律规范、创造判例、以此来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严格性,从而实现了实体法设定的权利。最后,从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角度上看,设立小额诉讼程序遵循了费用相当原理,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减少国家和当事人双方的负担。“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当事人和国家都希望通过简单、快捷的方式解决争议,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以此来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在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首先,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以及民事纠纷多元化致使我国法院的压力空前加大。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的急剧增加,积案现象比较严重,实现案件合理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各种性质的利益冲突尤其是金额小的纠纷越来越多。以上海为例,近5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每年大约有10万件。豖其中大量是小金额的民事纠纷,如债务合同纠纷、消费者的控告、损害赔偿等。这些都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依靠目前的简易程序来实现案件的分流显然是不行的。而小额诉讼程序由于其程序简便、成本低、效率高等自身的特点而日益受到青睐。其次,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彼此之间相对独立,不能替代。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利用简易程序处理小额诉讼纠纷时的“不简易”的特点,如:简易程序规定的3个月审理期限本身对于小额纠纷来说太长了。面对日益增多的小额争议,我国有必要设立一种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豗最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可以提高我国的法治化水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数额不大的纷争和微小权利受侵害的情况相当频繁,如果这些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额纠纷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迅速合理地解决,那么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疏离,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小额案件如何处理是直接决定人民信赖司法与否之重要关键。”豘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可以快速地救济公民的实体权利,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最终提高我国的法治化水平。

(三)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设计

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在我国立法上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从总体上要遵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理念,要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1.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并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且依照小额案件的特点作相应的特别规定。

2.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具体做法是根据标的金额的大小,兼顾案件性质和请求性质来确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3.赋予当事人享有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内容上的选择权,如:采用言词审理和书面审理的选择权。

4.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规程。如:起诉和答辩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采用格式化的诉状和答辩状;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的送达时间、庭前准备时间,对于当事人要求15日答辩期的,可以采取当天受理、当天开庭审理等等。

5.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配套机制。如: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审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和专门人员,设立与小额诉讼有关的执行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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