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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的界定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私权营利界定

周 克 李 静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刑法在此担当更大的责任。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这就要求在发动刑法保护时必须适度,既不过度干涉,也不放纵犯罪。这就需要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方面给予准确的界定,使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更好的完成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犯罪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22-02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在推动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助于知识产品的再生产。

2.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促进国际交往的重要手段。

所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是各国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重中之重,在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是无疑最有力和最有效的。

正因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刑法的保护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刑法的介入无疑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做了最有力的保障。但刑法是一种后盾法,是各种社会关系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是调整、保护社会关系的终极法律调控手段。当民事和行政手段对某一项权利保护不力时,就应该发动刑法,这也是刑法的谦抑性所在。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豍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看是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所具有的共同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这是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并通过法律平衡与调整的制度设计而完成。上述情形没有也不应该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所谓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实质上就是将知识产权看作财产权。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前言中写着这样一句话:“recognizing tha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rights" 意即“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私权,就要求我们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上必须谨慎,以免公权过度干涉私权。“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少而最少量的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这旨在排斥刑法的干涉性。豎

这就需要我们在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做出明确而详细的界定,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基本原则。

二、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的界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知识产权法,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客体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认识有单一客体论和复杂客体论。单一客体论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犯罪的客体是知识产权;豏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豐复杂客体论主张,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二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豑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法定犯,是一种故意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豒但基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犯罪客体主要应该认定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方面。在认定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把打击犯罪的重心放在预防侵害个人知识产权这方面。只有有所侧重我们才能更好的完成刑法的保护目的。如何界定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必须要严格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去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虽然如有的学者提出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内容与附属刑法相脱节,不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代需要。将刑法与著作权法相比较可以发现,著作权法第 47条的规定有 7种侵权行为,而刑法只将其中 4 种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显然,对其他几种侵权行为缺乏规制,同时从其规定的内容看,也只涉及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对精神权利一概不涉及。这种作法显然不利于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无法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鉴于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势和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修改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实现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相协调,并将侵犯著作人格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这种观点也许有助于我们将来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实践中的执行。但在现阶段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要严格按照既有的刑法规定,真正遵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当代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出路。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犯罪。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因为知识产权是公开存在的财产形态(商业秘密除外),而且知识产权也只能以公开的方式存在,其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知识产权的易受侵犯性是显而易见的。知识产权的这一重要特性使大量人员和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为可能。单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自然人更为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对利润最大化的无限追求,使得单位更易于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获取利润。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在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程度。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要求“造成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在理论上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或情节犯。我国刑法对现有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无一例外地均要求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结果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也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或情节犯。”豓这些法定结果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以“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为要件;另一类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对后一类犯罪,由于内涵模糊而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很可能无法有效地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

这也许在打击犯罪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不足和欠缺,但这也正是刑法保护的不完善性所在,作为在司法上的认定必须依据现有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需要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第一种观点认为: 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豔第二种观点认为: 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故意外,还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豖第三种观点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

我们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认识是明知的,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希望这种侵权结果的发生。以营利为目的和主观上的故意是选择要件还是并行要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不同犯罪中的要求是不同的,要区分对待。

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并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是要求有主观上的故意而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再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可知这一规定是要求主观上的故意和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界定知识产权在刑法的定罪处罚的范围,而不至于造成出罪与入罪。

也有的学者提出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刑法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充实有关犯罪的条款,严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网;二是降低刑法门槛,修订现行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三是调整刑罚结构,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增设资格刑。豗

以上是作者从法学理论上来论述刑法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建议,这一点有积极的意义,但对于我国当前的刑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们有必要进行界定,不能任意解释和扩大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范围,否则会出现刑罚擅断的局面,而任意扩大刑法在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上的干涉。

再有根据刑法的性质上的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虽然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相当广泛,但其处罚范围具有不完整性。首先,由于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所以,刑法并非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包括侵害重要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是由于形势政策方面的原因,立法者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刑法的不完整性,要求司法机关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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