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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私权限制的限度

2014-08-15刘倩倩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公共利益

刘倩倩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230000)

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权益),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标权、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券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法律一再强调私权的神圣性、不可侵犯性,这是有其经济基础的,但也不可或缺的有着其广泛的法律基础。

一、私权的法律规定和重要性:

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人们在行使各自权利的过程中当然会发生冲突、矛盾和纠纷。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永远不能以恶化同类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主体的生存环境为代价。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是附在我国宪法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而且我国在宪法文献中选择专章来介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诸如宪法在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人身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等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另外,在民法中强调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等),在刑法中强调保护公民的刑事权利,在行政法中强调保护公民的行政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许可的权利等等),在劳动法中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妇女与儿童保护条例中强调保护妇女与儿童的权益。这表明,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我国已建设了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私权,并且将其置于宪法与各种基本大法的规定中更显其重要性和地位的至高无上性。但是,如上文提到的,尽管我们已有非常鲜明的法律观念去规制私权,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中和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限制私权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是对宪法、法律的公然挑战还是当公共利益与私权产生冲突时无法避免的抉择呢?

二、我国限制私权的类型:

2008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对于车辆尾号限行的法律依据众所周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车辆尾号限行的出现将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摆上了台面。该通告要保护的长远利益是大气环境和减缓交通拥堵,而市民买了车却只能在规定的时间上路通行,这无疑是一种限制。不论是物权法的规定,亦或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侵权”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而在日常生活中,不乏此类的限制私权的情况。当国家征收、征用公民、企业私人财产,根据行政法规定,当然是会有相应的行政补偿的,但补偿终究是补偿,私权遭到限制或损害的事实却是肯定的。这又是一种国家权益、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冲突。又例如,时下不可避免的热点话题——拆迁。何谓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1]。城市房屋拆迁有什么特征呢?拆迁目的是为了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并实行有偿拆。迁何谓私权保护?私权保护是指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上,对私权加以确认、保护和法律救济。拆迁有的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也有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行为,又或者是两个主体的共同行为。在我的家乡正在经历拆迁,每一户都是由政府出面,丈量每家每户的面积,每户人家的拆迁补助条件也都是由公民与政府谈妥条件。毫无疑问,拆迁现在给人们的第一反应是“捞一笔”、“发财了”的感觉。但真的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就发现这些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在城市强制拆迁过程中有十分明显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拆迁方。他们往往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使用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城市规划的强制力,直接或者间接实现的是商业利益。一方是几乎没有反抗力的被拆迁方。在公权力行政规划和强制执行力的压迫下,自己私有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获得保护,在救济手段不足的基础上,不能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补偿的不公更让部分人生活陷入困顿。比如一户人家的户型根本没有政府规定的那么大,也没有达到拆后重建的统一大小,那么在拆迁中,这户人家除了可以得到相应的搬迁款之外,其实自己还要掏出一笔钱买剩余差额的平方数。这样一来,原本得到的搬迁款可能只有几千元,后续却要掏出几万乃至十几万。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政府拆迁是为了整理市容市貌,创建更美好更现代化的社会面貌,这无可厚非。而且作为公民,积极响应也是理所当然。但在过程中,公民可能需要放弃原本的安身立命的居所去租赁房屋,并且要花上一笔费用才能购买回原来居所所在的新房。这样的情况也不可不称之谓对私权的限制与一定的剥夺和损害吧。

三、限制私权的限度:

我们认为私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保护私权不受侵犯是不可妥协的原则。那么,在国家的建设发展中,公共权利、公共利益与私权产生冲突和碰撞又是在所难免的④。限制私权既有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也有对公民、企业等权利主体财产权的限制,还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那么,这些限制的作用是需要限度的。首先,从限制作出的原因或条件来讲,就可以有一定的限度框架。对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在危及国家生存的社会紧急状态及社会公共利益长远发展的需要的角度。而限制私权必须是为紧急情况所必需或现阶段社会发展需求所必须。另外,私权限制从形式要件上来看,必须通过法律加以限制公共利益对私权的限制,即制定完备、合法的法律规范,依法而行。其次,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那么在限制私权时我们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来保证其限度[2]。我们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法律规定为不可剥夺的私权我们不可以加以限制。人权保障是法律保留原则的题中之义,无论如何限制私权,我们必须仍然以保障人权为前提。而且,权利限制不能完全从终极意义上消灭其所限制的权利或自由,不能否定所限制的权利或自由本身的价值或本质,而只是应当在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与利益之间做出的一种让步与妥协。当然,限制私权还必须基于合法的目的。在社会建设发展的今天,唯有从合法的目的出发,我们才有资格以法律的名义来归置私权、限制私权。最后,我认为限制私权必须是必需的并且符合比例的。第三,不论是从行政模式限制私权,亦或者是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来限制私权,我们在以公权介入私权的过程中都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督体制。在公权行使之前设立听证程序,这样限制私权是否作出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民义来限制对私权的限制。通过设立监督体制,我们可以在限制私权的过程中把握住一个度,将限制私权的限度规划在体制内、限度内,运用行政合理原则、比例原则来进行限制私权的活动。另外,当出现限制私权的情形后,我们对私权的救济也需要用立法来制定一个完备的时效体系⑤,便于公民更好的使用自己的诉讼或者申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可以考虑一下现行法律中关于申诉的时效规定是否合理,参考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可以制定出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公民的时效制度,使公民出现私权被侵犯的时候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来维护权益。

四、总结:

在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发展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可能无可避免地出现限制私权的情况。权利的设置需要保护,当然权利设置后也无可厚非地需要一定的限制,否则会造成权利的滥用,伤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可同时,限制私权亦需要有一个限度、有一个框架和界限,这样公权与私权,社会的运行才能平稳、和谐,并行不悖。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不同类型的限制私权的活动,诸如强制拆迁、尾号限行、国家征收征用等等,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我们的立法需要更新以便能够更好的规制限制私权的活动,使得一切活动在一个合法的范围内。而我们的司法需要一如既往的以司法中立、公平公正的态度去处理相关的行政诉讼,使得公民权利获得良好的保护。我们的执法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执法制度,执法队伍需要加强法律学习与素质教育,确保行使公权力的时候有效的保护私权免受侵犯。这样,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个角度出发,可以有效的限制私权的限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从城市强制拆迁看公民的私权保护,郑州检察网

[2]李月.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中对公权限制的探讨[J].知识经济,2011.12.

[3]牛忠江,章群.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利益对私权限制的法律规制[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1.8

[4]于兵.私权救济的时间限度[J].吉林大学,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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