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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刍议

2009-07-07林良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劳务用工用人单位

林良全

摘要劳务派遣是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但同样的也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去解决,如何解决好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问题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20-01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盈利性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

“劳务派遣”型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不完善

由于劳务派遣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劳务派遣的运作还不十分规范,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但由于立法缺失,没有形成体系予以规范,同时由于实践中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仅凭《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限的规定,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法律的空白给一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带来了可乘之机。

(二)同工不同酬

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等量劳动应当取得等量报酬,实行同工同酬,但劳务派遣工所得的工资报酬往往低于同岗位的用人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带来的同工不同酬的根本原因是用工双轨制。新的用工双轨制既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劳务派遣工素质的提高。不少劳务派遣工存在“低人一等”的思想,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劳动积极性。

(三)劳务派遣组织缺乏规范和监管

劳务派遣组织发展良萎不齐、过多过滥。一些社会力量办的职业介绍所和黑中介打着劳务公司的旗号,从事劳务派遣活动。许多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无法辨别,受骗上当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劳务派遣组织甚至与用人单位串通,压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借此获取高额利润,劳动监察部门由于无法可依,对此也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三、对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尽快以制度形式规范和建立有效的三方协调机制

由于存在三个不同主体,在劳动争议或纠纷处理时,缺少任一方都是无法进行的,一旦出现纠纷与争议,劳动者一般是直接反映到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再由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召集三方,先约定时间、地点,各方指派代表与当事人共同协商,一次协商不成另行约定时间,协商两次不成就三次。在劳动争议(纠纷)的企业内部协商解决阶段,一次争议或者纠纷处理下来,少则十天半月,多则二三个月甚至更长。如果在单位内部协商不成,进入仲裁甚至法院诉讼阶段,则所耗费的周期更是难以想象。这种机制不仅导致效率低下,更忽视了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影响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制定规划,加强法制建设

劳务派遣的发展目标,应当是:鼓励探索,规范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的有关情况;制定劳务派遣发展的长期规划,明确劳务派遣的发展方向;协调就业、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政策,提出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计划和时间表,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法》或《劳务派遣条例》。要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和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组织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和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时、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的正式工相同对待等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应将其转为企业的正式职工,以抑制企业无限使用劳务派遣工。通过行政许可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进行资质认证的权利,建立严格的劳务派遣组织准入制度,尽快解决劳务派遣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

(三)适当控制劳务派遣的范围和规模,加强监管,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还处于尝试阶段,其适用范围和规模应从严考虑。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和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比较适用于劳务派遣就业,同时严禁企业将原有劳动合同制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要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组织和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对现有的劳务派遣组织进行一次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立即取缔。

(四)充分考虑各方代表尤其是工会代表的平衡及来源

在传统用工方式下,工会、职代会在劳动争议的预防与企业内部调解阶段,起了一定作用。但从实践中看,我国大部分劳务派遣活动还相对简单,总体上处于初步阶段,用工单位更多的是通过劳务派遣以达到所谓“从传统繁琐的劳动关系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之目的,无论是劳务合作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一般只约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关系事项。对于与劳动相关的其他权益如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工会、职代会等一般是权责不明,因此很容易出现工会、职代会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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