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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震后引发的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

2009-07-07张晓雅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交付使用遗失物购房人

张晓雅

摘要四川汶川地区发生8级强烈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在抢救工作进入尾声之时,一些因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逐步纳入我们视野,本文围绕着有关地震引发的财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无主财产产权的交付遗失物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5-01

由于汶川地震造成严重的财产毁损和数以万计的人员死亡,财产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都陷入混乱和不确定之中。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将是考验我们的有一重大课题。地震中的财产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震中的无主财产的处理问题

由于汶川地震造成严重的财产毁损和数以万计的人员死亡,财产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都陷入混乱和不确定之中。当所有人死亡时(且无合法继受其财产的人),财产则成为无主物,并导致法律归属发生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但关系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灾区的秩序与稳定,地震中的无主财产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地震之后,因震灾而死亡的人口会有数目不菲的存款。这部分存款可能没有第三者知晓,可能知晓存款的利害关系人都已不在人世,自然就会成为无主存款。

(二)证券帐户上的股票

在近两年的牛市过程中,不少人把钱投向了股市,从某种程度上说“全民皆股”也不过分。因震灾而突然死亡后,这部分人的股票如果无第三者知晓或第三者与这些股票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会存在一种无人料理的状态,成为无主财产。

(三)无主债权

债权人在地震中死亡后,其债权就会成为无主债权,无人再对这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而债务人就会相应地不当占有这部分利益。

(四)震灾后无人认领的财产

地震发生之后,会抢救出大量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其他财产。有的财产会被认领,但也有大量的财产因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当所有人死亡时(且无合法继受其财产的人),财产则成为无主物,并导致法律归属发生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但关系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灾区的秩序与稳定,这些财产一类是合法的私人财产。如果其所有人在地震中死亡,又没有合法继受其权利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则该财产即成为无主财产。此外,地震中产生的无主财产还有一类,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

(五)各类经济实体中的股权

由于权利主体的灭失,权利主体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权利可能会因为无人继承或继承人不知晓这部分权利而成为无主财产,使该经济实体中的其他幸存者不当占有这部分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相关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在地震中拾得遗失物,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即便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取得制度,因此,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如果在地震中或地震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物权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主人的,返还主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震后有关房屋财产的问题处理

地震后有关房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第二种,未过户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第三种,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屋在地震中毁坏的,尚未还清贷款的,应该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主要涉及到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两个合同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协议,开发商负责交付房屋,购房人负责支付房款;抵押贷款合同中,则是购房人与银行达成的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经开发商同意,用拟将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承诺按约定归还贷款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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