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执行制度研究

2009-07-07王攀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

王攀峰 刘 通

摘要民事执行制度在实现生效判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疏漏,如执行措施有限、执行救济不完善、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不合理,远远达不到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更无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因此,民事执行制度应当加以完善,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措施、完善执行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树立优先原则等对策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28-02

一、民事执行难及其表现

法律的真谛在于法律的实现,作为法律实现途径之一的民事执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民事执行难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难题之一,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豍“执行难”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普遍的关注。

二、民事执行难的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它更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的的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不仅限于法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也是多方面的,不仅限于法院改革和加强自身工作。豎然而,笔者简单地探讨一下造成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一)执行措施有限

《民事诉讼法》在传统执行措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措施,使得我国的执行措施更加的多元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这些措施还是显得势单力薄,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措施,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有利于实现执行公正与效率的目的。因此执行措施的创新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可以说,没有执行措施的创新,执行工作就寸步难行。从某种角度讲,执行工作与执行措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执行工作是内容,执行措施是手段,两者统一于实践。豏

(二)执行救济不完善

“人类的权利自始就与救济相联系。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取得了一定的权利的时候,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栽在人的发端是虚饰。”豐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而使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上给予救济的权利。豑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用三个条文就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204条的规定存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当事人、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假设第三人没有对标的提出异议,那麽裁定也无须送达,如果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很显然也应该提起异议之诉,否则被执行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而诉求无门。第二,案外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符合权利保护彻底性的要求。因为这条只规定了对执行标的物的中止执行,还可以恢复执行。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对法律文书指定的标的物的执行程序,除去执行依据中对该项内容的执行力,终止执行。

(三)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直接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但执行程序中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所以除享有优先权外,即使先申请的债权人仍无法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力。这一原则存在以下弊端:第一,平等原则不符合世界民事执行原则的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采优先原则。事实上,日耳曼民族所固有的“先向法院申请者,其权利优先”的法偐,正是日耳曼法采取强制执行优先原则的体现。第二,平等原则未能真正实现平等。先申请的债权人为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等必然比其他债权人多付出了费用,而不能优先受偿,这与公平不符。再者被执行人有可能与其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假债权,更是损害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参与分配制度可能导致程序的繁冗与拖沓,不利于提高效率。

三、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措施

第一,建立听证执行。听证制度原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时,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它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行政民主与执行公正的具体体现。豒本文所述的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等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决定相应的执行方案的活动。第二,再执行凭证。再执行凭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院向执行申请人发放的、记载并证明债权请求实现的时间、金额、未受偿债权余额等事项,作为其再次申请执行根据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再执行凭证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依再执行凭证向执行法院申请再次执行。豓当然引入债权凭证对缓解执行难将会有显著的作用,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针对具体案件的每一个债权凭证的发放,即会使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得以实现,维护其固定化了的法律程序,又会在这一动态化的过程中发现应有的法,发现法的应有的程序,进而弥补和完善法的现实程序。

(二)完善执行救济

第一,建立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从理论上说,案外人因其实体权利遭受侵害而提出保护其权利的主张,实际上已构成一个独立的诉,案外人理应有权诉请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解决。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的主张只能直接向执行员提出,而不能采取诉讼的方式保护其实体权利,这显然与诉权基本理论不符。因此,即使该裁定是错误的,案外人也难以再有其他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其合法权益仍缺乏实质性的保障。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请求,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请求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的一种诉讼形式。豖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7条规定“对于判决所确定的请求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诉的形式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豗因此在我国应当规定债务人异议之诉,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也符合世界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第二,案外人异议成立时,终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成立后,终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彻底救济。

(三)在执行程序中树立优先原则

鉴于平等原则的种种弊端,树立优先原则将激发出执行制度的无限活力,其原因如下:第一,强制执行原则的发展趋势是与现代化强制执行制度的价值目标相一致的。在世界范围内,强制执行原则存在着由平等原则向优先原则发展的总趋势。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都将优先原则作为执行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使是被视为平等原则代表的法国法,其实也并未采取严格的平等原则。豘第二,真正实现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若规定先申请者先受偿,那么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肯定具有内在的驱动力,争先申请那么在实体上也是平等的,况且还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与其他人制造假债权的情况,符合公平的真正内涵。第三,树立优先原则,先申请者先执行将加快执行程序的运作速率,提高效率。

猜你喜欢

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
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注销异议登记的实务探讨
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案外人何以排除执行
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与律师的作用
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益之侵权法救济(上)
异议登记的效力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若干问题分析
欧专局改革异议程序,审结时间缩短至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