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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2009-06-30余小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7期
关键词:不公差距公平

余小花

提要本文从劳动价值角度对收入分配不公的科学内涵进行说明,并通过对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源和危害的研究,提出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几个有效途径。

关键词:劳动不公;资源占有不公

中图分类号:F047文献标识码:A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资源配置由过去的政府主导配置形式逐步向市场主导配置形式转变,也就是要求政府慢慢放开手中的资源。由于在这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群体的利益,加上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完全建立,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并且日益严重,成为一个导致众多社会、经济次生问题的主要因素。

一、劳动价值理论体系下的收入公平论

(一)收入分配的公平、平均和平等。前面我们提到:在这个历史转型时期,收入分配的不公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收入分配不公是市场经济的衍生物,认为它是市场经济不可避的自身缺陷。把收入分配不公归咎于市场经济体制,甚至有人提出消除这种不公,就是要消除收入上的差距,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平均与公平两个概念的混淆。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所以没有收入分配的差距,如果认为这是公平,这其实是对公平的片面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强调:认同由于劳动差异所带来的收入分配差异。所以说,平均也是一种不公,这还会对劳动积极性造成极大的伤害,这是在大家都认同平均的同时,同时贫穷。

有些学者认为,收入分配的公平就是收入分配的平等,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马克思的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收入公平观,并不是说个人收入分配的结果必然是平等的,换句话说,认同收入分配的结果不平等,公平与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实现公平是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而实现分配的结果平等是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所追求的更高目标和终极目标。也就是说,在认同劳动差异的基础上,允许收入分配存在差距,这才是形成收入分配的平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公平既不是平均也不是平等,马克思在劳动价值体系中给予了科学说明。

(二)劳动价值理论下的公平内涵。马克思的公平观对收入分配的公平阐述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为交换而产生的价值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同种商品生产者之间公平支出劳动(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评价标准),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不同种商品公平交换劳动(等量劳动或等价交换)。即追求劳动的公平;二是生产条件分配基础上产生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关系决定了生产的性质,并且产生特定的生产关系,特定的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分配关系,因此决定着生产结果的分配(归谁所有),各种所得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所以,分配是否公平,取决于社会成员是否能公平支配自然资源;三是指收入分配公平不是指收入分配的平均化,而是追求社会公平,包括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公平劳动、公平地分配以自然资源和劳动为源泉的财富,公平地享受自由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

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是公平劳动,只有公平劳动,才能公平地拥有可支配的个人收入(按劳分配),才能公平有闲暇时间可支配,才能使社会成员拥有同样的全面发展的时间、空间和机会;实现公平劳动和公平分配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公平支配社会资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常的收入差距是允许的,超过正常范围的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不公的表现。也就是说,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都是收入不公。而在现今社会中,不管是从基尼系数还是从其他经济指标上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的矛盾集中表现为收入差距过大。这种现象背后,有其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根源,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就要从他的根源上来解决。

二、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源与危害

(一)根源。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得出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劳动不公和占有资源的不公。其中,造成劳动不公的因素有:不公的劳动歧视、不能公平地获得劳动机会、分配体制不公平、个人能力差异和信息获得的不对称等;造成占有资源不公的因素有:行政行为造成的垄断、腐败、二元经济结构和区域经济不均衡等。在这些因素中,有些是客观的,有些是非客观的。对于那些客观因素,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非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区别,引起社会不满。而这些因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垄断。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很多行业和部门仍然存在着各种形式上的垄断,有一些甚至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些行业和部门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益甚至暴利,其成员就获得高额的利益分配,甚至有成员将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而其他群体和个人则不能,最终形成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差别。

2、腐败。在资源配置方式正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主导型转化时,就有很多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于是,有些国家管理者为谋私利,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形成很大一块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这种由于政府行为而产生的各种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同样形成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差别。

3、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非法收入。经济转型期,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部分群体通过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非法手段攫取财富,非法占有他人合法利益,也与社会其他成员形成收入差距。

(二)危害。收入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危害集中表现在以下两点:

1、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改革过程中,一些人因为制度性缺失和采用非法手段抢占他人利益,聚集财富,造成收入分配不公,这是在经济体制还未完善前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现象,具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同时,由于这种不公现象的普及和程度的加深,使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评价标准倾斜,对改革的评价也有了负面的影响。这也就是目前有很多反对改革的声音得到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响应,正是由于这些群体看到了太多的收入分配不公的例子。一旦这些在改革认识上有偏差的人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就会成为反对进一步改革的力量、甚至会发生冲突。所以,收入分配不公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2、导致投资消费倾向降低。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必然会形成金字塔形的消费结构,大量的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这些人不敢将这些财富拿出来进行投资和显性的消费,甚至还会将资金消费、投资在国外,隐匿在国外,使资金外逃,这也就是非法性收入的隐蔽性。这部分资金也很难构成对国内的有效需求,减少了在经济体中循环的资金流量,即导致投资消费倾向的降低。

3、消费结构出现扭曲。在整个金字塔形的消费结构中,处于上层的收入高的阶层消费倾向低。而对于处于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由于收入非常低,没有足够的钱来消费,也没有办法形成有效需求。这也就是当前在刺激消费时,侧重于增加弱势群体的收入,减轻他们的负担上的原因。也正是这种“有钱难消费、想消费没钱”的现象反映了一个扭曲的消费结构。

三、坚持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则

收入分配不公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分配出现巨大的差距,有些差距是合理的,而有些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要消除收入分配的不公,必须要让整个社会从上而下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其焦点是:

(一)消除垄断。垄断可按照其形成过程中是否是由于参与了行政干预而形成,可分为行政性垄断和非行政性垄断。非行政性垄断一般是指由市场运作方式或资源禀赋原因产生的垄断,这不属于不公的范畴,因此消除垄断主要是指消除行政性垄断。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应逐步退出对资源的配置,在经济领域放开经营权。但有些行业和部门仍就通过行政手段造成垄断,导致这些行业、部门获得了垄断利润,然后再将利润转化为个人收入。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成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群体矛盾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目前,社会对于取消这些垄断性行业和部门的垄断收益的呼声很大。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消除行政垄断入手,坚持消除行政性垄断。

(二)抵制腐败。政府官员腐败的危害不仅是向个别个人、部门提供不平等的竞争,阻碍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为了维护他们的特权,这些人还会竭尽全力阻碍改革的深化。就因他们占据重要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就会获得比他人实际收入更高的收入,造成人们心理失衡。因而,很多人都会争取进入行政部门,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这两年考公务员的人那么多,报考人数与实际所需岗位比例严重失调的原因。这也导致获得政府部门岗位成本增加,就任后,他们会变本加厉的腐败,要么就是扩大行政权力,想尽办法设卡“创收”,而社会的怨声则更大。因此,要消除“权钱交易”带来的利益冲突,首先应要消除腐败。

总之,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我国现今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根源就在于一些部门,行业不公正的占有社会资源和参与社会交换,主要表现为垄断和腐败。因而,消除收入分配不公关键也就是要从这两方便入手,而从消除此问题所带来的巨大危害。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宗胜.改革、发展与收入分配.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景天魁主编.收入差距与利益协调.黑龙江出版社,2006.

[3]王家新,许成安.效率与公平并论.理论参考,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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