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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09-06-25黄语东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09年5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实施细则体罚

黄语东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权力。教师惩戒权是学校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有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行使,有利于学生自身的发展。2007年5月开始,英国教师获得法定惩戒权,它使教师在对付不规矩学生时有了更大的回旋余地。国外常见的惩戒形式主要由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级、警告、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停学和开除。目前,我国各项教育政策法规尚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立法的不足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亦随之处于不明确、不通畅的状态,导致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各级教育立法机构制定类似英国的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及方式已是当务之急。

一、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是由教师惩戒权尚未明确的现状决定的

1.社会各界对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仍有很大争议

我国教育长期受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教师通常被认为是知识和道德的化身,在社会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其威严神圣而不可侵犯。在师生二者关系中,教师是施教者,具有控制学生的权力。学生是受教者,要无条件的听从教师的指导和要求。这种师生观使教师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总是本能地维护自己的权威,学生的怀疑和反抗通常被认为是对教师权威的挑战。思想素质极差的教师则容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用语言进行人身攻击。近年来,随着各种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常出现于报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学术界亦因此对传统的师生观进行反思和批判,作为教师权力之一的惩戒权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对于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认为,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应予以必要的惩戒。教师拥有惩戒权是学校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而反对者认为,教师惩戒权没有法律依据,惩戒权的提出本身就是对教育的背离,教师如果滥用惩戒权会严重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社会上还有许多人更是简单地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其实教师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真正地认识错误,内心感到痛苦,从而乐于悔过自新。这与通过施加肆意打骂让学生感到身体痛苦的体罚是有很大区别的。

2.我国各项教育政策法规对明确教师惩戒权一直采取回避态度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就需要用法律来维系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合法的权利和权力。为此,我国相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从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政策法规虽然没有否认教师拥有惩戒权,但也没有明确教师拥有哪些惩戒权,对明确教师惩戒权一直采取回避态度。《中小学德育工作规定》第27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虽然从这些政策法规条文可以推断得出教师还是拥有一定的惩戒权的,但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教师具体拥有哪些惩戒权,惩戒的范围和原则,如何限制教师滥用惩戒权等内容都没有足够的清晰和明确。简单的法律法规条文使教师惩戒权具有极大的抽象性,缺乏操作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师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惩戒权。教师惩戒权陷入“有实无名”的尴尬境地。

二、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教育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具有比较固定的组织规模,标准化的课程,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要求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力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因为学校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反校纪校规,损害其他同学受教育权的学生要予以必要的惩罚。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还要帮助学生提升思想,引领学生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由于学生性格各异,活泼好动,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差,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学习与掌握社会规范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失范行为。学生的成长通常会有一个由他律逐渐成长到自律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既需要对学生的淳淳教导也需要教师利用惩戒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利于教师合理合法地使用惩戒权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行为进行引导和矫正,帮助他们顺利地实现社会化,成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合格公民。同时,学生也可通过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明白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否属于失范行为,及时进行自我改正。

三、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减少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现象

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惩戒无度是指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体罚、心罚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就是惩戒无度的体现,一般的惩罚形式主要有罚站、罚跑、罚抄等,个别思想素质极差的教师甚至会罚跪、扇耳光或用言语进行人身攻击等。这些教师之所以经常出现惩戒无度的行为除了自身素质极差之外还缺少对教师惩戒的明确认识。由于还没有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致使许多教师对惩戒和体罚缺乏正确的区分,常把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动辄对学生进行体罚,以罚代教。同时,由于没有制定具体的惩戒无度处罚细则,难以对一些经常惩罚无度的教师起到威慑作用。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明文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体罚学生依然屡禁不止。惩戒缺失是指有的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在当今中小学的教育中,“赏识教育”、“赞美教育”被一些学校和教师推向极端。他们认为教师不应该批评和惩戒学生,一味地表扬、赞美学生。一些学校甚至对教师特别要求不准批评学生或变相批评学生,也不准向学生家长说学生的坏话。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经常把一些学生离家出走、自杀等事件归咎于教师的批评惩戒,学生家长状告学校的案例屡见不鲜。一些教师为了避免麻烦,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可以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清楚教师所拥有的惩戒权利也可以使教师

明确自己的惩戒职责,放心地行使自己的惩戒权力。

四、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学生和教师救济渠道的畅通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无救济无权力”。我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拥有申诉权。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的重要救济途径之一。但《教育法》并未就申诉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学生申诉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盲目性和不明确性,很难得到切实实行。《教育法》也规定学生拥有起诉权,当教师惩戒无度构成犯罪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教师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则只能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责任。在追究教师的行政或民事责任时,由于尚未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教师惩戒无度引起的纠纷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常因为无法可依而拒绝或驳回上诉。学生救济途径的不明确、不通畅常使学生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无法申诉。同时,随着家长状告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开通学生救济渠道时,同样也需要完善教师的救济渠道。由于缺乏明确的教师惩戒法律依据,教师合理的惩戒则往往被认为恶意体罚,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虽然《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教师拥有申诉权。但是面对学生家长的状告,同样也因为缺少相关惩戒的详细法律依据,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和申诉,通常处于“哑巴吃黄连”的尴尬境地。依法治教必先要有法可依,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是学生和教师救济渠道明确、畅通的保障。

五、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权力如果没有监督与制约,都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目前,虽然我国教育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教师惩戒权,但还是可以从中推断得出教师还是拥有一些惩戒权的。教师拥有一定的惩戒权,其惩戒的对象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自我保护能力弱的未成年学生,教师有可能造成惩戒无度的结果。因此,教师惩戒权必需要受到全面的监督与制约,以保障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合理、合法、公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上级主管机构对教师惩戒权的使用状况负有监察、督导的责任。同时,学生家长、社会舆论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状况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监督职责。由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只是赋予教师抽象的惩戒权,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情况和范围,实施方式等问题认识模糊,理解不一,缺少判断的标准,致使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状况难以做到真正有效的监督。因此,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使教师所拥有的惩戒权及惩戒无度应受到的惩罚规范化、具体化,有利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师惩戒权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发现不当行为立即按照相关规定检举和处理。

参考文献

[1] 李茂.英国教师获新增法定惩戒权.中国教师报,2007-04-18(4).

[2] 张元阳.论教师惩戒失范的原因及对策.教师教育,2008(103).

[3] 符亚.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行使.教育科学研究,2006(3).(责任编辑刘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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