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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实施评估研究

2017-01-16李英

东方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

李英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评估是检验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依据,是判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以传承发展的验证机制。本文针对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为该项政策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建议。

关键词: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评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民族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不断提高对西部地区法治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重视,将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纳入实施评估视野,对我国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的整体性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护现状

黔东南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是以苗族、侗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黎从榕地区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南部的黎平、从江、榕江三县。这里居住着苗、侗、壮、瑶、水等民族,是多民族的共生之地,从黎从榕地区民间本土的情况来看,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其中尤以苗族和侗族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最为浓郁独特。从2003年全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除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外,还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实施方案》《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管理与认定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地方各县(市)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条例和保护办法,如锦屏县的《关于加强隆里古镇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镇远县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黎平县的《黎平县实施旅游发展战略中对侗族文化保护的实施意见》、《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和《黎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等。

二、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上述政策法规的制定,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些政策法规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文化保护法规体系,如《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尚未出台。由于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其次,当前一些法律实施状况不佳,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全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也有个别领导干部不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办事情、作决策,还有立法本身缺乏操作性、过于抽象等原因。然而,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法律实施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就要求我们从实施角度出发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也要求我们重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价考核,进而推动法律的全面准确实施,助推法治建设。政策法规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正如美国学者艾利森所言: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百分之十,而其余百分之九十则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目前黔东南已有的相关政策主要以前期指导性为主,在普查、申报、认定、管理等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贯穿整个保护工作的跟踪评估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各地方对相关工作的评估标准多是自己酌情把握,没有可作依据的成文规定。此外,无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在地方性的相关配套政策中,都缺乏对政策贯彻效率和工作执行效果的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和相关政策都有对“法律责任”的表述,但其中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上,而并非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效果等问题的问责,因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政策还有待健全。

三、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实施建议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有利于维护民族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我们应充分到认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立体化、多角度、前瞻性措施保护民族文化生态。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黔东南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跟踪评估是检验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通过责任追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完善保护政策提供支持。评估标准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定性和量化的平衡,将定性评估和量化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条件可行、措施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问题在一些方面形成量化标准,比如传承人授徒多少、参加了多少次宣传推广活动、有无基本的传习场地等,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评估标准的可操作性,加强统一性。而责任追究制度,要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际成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将着眼点放在作为效果上,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和惩处力度,以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其原生态环境,保障其顺利传承发展,避免保护工作的无序化。

参考文献:

[1]陈兴贵、李虎.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价[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1).

[2]尹德志、陈小华、徐涛.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路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3(4).

[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M].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4]刘红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5]才让塔.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基金项目:本文为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课题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5XYS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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