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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央行分支机构实施跨区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探讨

2009-06-11郑传玉

理论观察 2009年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

郑传玉

[摘要]如何发挥好中央银行反洗钱、现金管理、帐户管理的职能作用,提升监管工作的效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以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为切入点,通过采取得力的措施实施跨区域的监管方式,是提升金融监管工作效果的有效途径。同时能够促使辖区金融机构严肃、规范的执行反洗钱等有关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辖区金融业依法经营、持续发展。

[关键词]央行;跨区域;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2-0140-02

人民银行担负着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现金管理工作、帐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的职责。从目前对人民银行基层行的检查情况看,承担和履行这些职责,还面临着错综复杂的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对基层人行的监管队伍能否适应实际需要和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发挥好上述职能作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以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为切入点,是提升跨区域金融监管工作效果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跨区域监管

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工作职能,确定了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具有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帐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项职能。通过组织人力进行现场检查来判定被检查单位是否全面执行了反洗钱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按要求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了相关的工作报告,通过检查从中发现问题,进而及时进行有效的整改。以促进金融机构反洗钱等项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严肃性,从而进一步推动辖区各项工作的全面、良性开展。为了确保实施跨区域监管工作的顺利而有效进行,首先应建立跨区域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其次要在实施检查的几个县支行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的部门负责同志、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一方面充分发挥这些监管人员的特长、通过联合式跨区域监管的方式来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监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跨区域检查方式,提高监管力量与层次,为实施跨区域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检查内容,确定监管方案

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我们要明确检查内容,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方案要确定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对象和时间跨度等内容。检查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检查内容、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金融机构的帐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对存款人的帐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内容。要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要搞好分工;确定检查组长,负责领导检查组开展工作及协调有关重要事项,其对检查组的工作(包括对现场检查报告)负全责。要确定检查的时间安排,要对整个检查工作提出具体检查要求,检查工作全过程要合法、合规、公正、客观。处罚程序要规范,处罚要有法律依据,事实不清楚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把握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水平。

(1)整理资料,归纳现场检查的“关键点”。反洗钱、现金管理、帐户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一般包括各银行机构的自查阶段和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阶段。在进行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时。首先对各银行机构的自查报告材料要进行详细分析。同时,还必须依据各银行机构日常上报的各种报表,整理找出各银行机构反洗钱等项工作最薄弱的环节,重点关注其中不相符的情况,作为现场检查工作的“关键点”,以点带面,层层深入,从而有效提高现场检查水平。(2)总结方法。找准现场检查的“着力点”。现场检查中要根据各个检查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技术手段。如对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仍要沿用传统的检查方法,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查阅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在检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则应逐笔核查其登记本,分析检查内容涉及的各个核算环节,尽量避免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纰漏,给洗钱分子留下活动空间。(3)多措并举,形成现场检查的“创新点”。在检查过程中要灵活动脑,创新检查手段。在检查中应采用传统检查方法和其他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比如对于银行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的检查,可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从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相关政策法规的知悉程度,检查人员对本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是否得到了有效掌握。

四、抓住难点问题,加大监管力度

(1)受经济环境影响,现金管理工作不能够全面开展。携带现金是转移非法收入的最原始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反洗钱关注的重点。资金在金融系统内的流动和转移都有记录,有迹可寻,这是反洗钱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的前提。但是,如果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流出金融系统,那么资金的轨迹就会断裂,我们将很难再寻找可疑资金交易的资金链。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将加大。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在我国推出卡支付手段的初期,当时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卡支付手段等更为便捷的支付工具的普及,现金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使用将逐步减少”。但现在看来,这个论述并不完全成立。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现金的使用量非常之大,而且没有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以及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给税收征管和市场的有序竞争及效率带来一系列问题。(2)反洗钱监管水平面临挑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呈现出高度科技化、专业化、国际化和规模化的特征。金融领域和特定非金融领域,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顾问、房地产业、拍卖行等,正成为洗钱高风险行业。反洗钱对手的智商越来越高。与这些人士过招,我们不但要有“亮剑”的勇气,更要有“亮剑”的本领。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和产品将更加多样和复杂。从2007年开始,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也将从银行业扩展到证券和保险业。证券和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其产品往往基于特定的客户群设计,我们许多人对很多产品的背景、操作和市场趋势并不熟悉。即使在我们相对熟悉的银行业开展反洗钱监管,我们也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学习、改进和提高。所有这些都对我们的反洗钱监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3)汇款类机构和汇款业务值得关注。汇款业务,特别是跨境汇款是反洗钱关注的一个重点。国际上普遍将办理汇款业务的机构分为正规汇款业务机构和其他汇款业务机构。前者主要指有营业牌照,受到相对严格监管的银行和专门办理汇款业务的公司,如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后者则主要指没有被监管,或监管及发牌制度相对松懈的“非正规”汇款机构。

五、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的对策

(一)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识别和分析可疑交易水平。这一点对金融机构上报可疑交易信息尤其重要。有些金融机构每天的业务量很大,要从大量的交易中分析并准确识别出可疑交易,尤其是涉嫌洗钱犯罪交易信息,没有对反洗钱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没有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做不到的。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训,努力培养合格的数据分析人员,使基层行反洗钱队伍具有快速、准确、高度专业化的监测能力,又能最大限度的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设一支业务精良的反洗钱干部队伍。

2加大执法力度,消灭真空地带。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外汇“黑市”交易,关注分析边境贸易中使用的大额现钞现象。发现可疑交易及时上报;修改现金管理相关内容,增加对现金缴存的监测,杜绝不问现金的来源渠道、性质,不管多大的金额都收缴的做法。

3加强监测系统建设,强化协调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快基层行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建设,增强技术手段,提高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在不断加强银行业监测分析网络的基础上,努力研究、逐步推进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容易被洗钱活动侵害的非金融机构领域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监测分析网络。加强协调与合作,健全和完善与各单位的协调机制和合作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与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

4加大对各成员单位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加强反洗钱宣传工作,增强防范意识。反洗钱是一项全新的业务,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丰富中,我们应结合下一步反洗钱业务的延伸及以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实际情况,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宣传,尤其是要加强对现有反洗钱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反洗钱业务培训,增强其现代金融意识和反洗钱业务素质。5,加大调研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配合《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反洗钱向证券、保险行业的延伸,我们应切实加强对新业务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证券、保险、房地产、贵金属等重点领域的业务特点,认真分析具有行业特征的反洗钱问题,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为上级行及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二)依法加强现金管理、规范账户管理

各基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现金管理和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和内部制度,严格对银行客户支付现金的审核,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除发放工资等合法收入外,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款项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开户业务时,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审查开户单位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核对和登记。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或者提供金融服务。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应认真核对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其存款账户从事其它非法活动。

(三)认真执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为了防范金融体系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渠道,基层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规的规定。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取得新客户身份资信的程序,核实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严格按照存款实名制等法规规定,为存款人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开销户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保证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一是确保金融机构在创新业务领域和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可能产生洗钱行为的中介服务时,执行严格的身份核实制度。二是加强同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确保银行账户申请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有效。三是通过登陆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电话查询等形式,解决当前对居民个人身份核实中存在的主观性过大,缺乏监督检查等问题。

(四)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对于账户交易,需要保存账户交易人、受益人、交易通过的相关账户、资金流动数额等信息的记录。对于非账户交易,需要保存资金来源、资金进出形式、资金去向、客户指令、客户授权形式等记录。对于投资性交易,需要保存客户姓名或名称、地址、交易的买卖形式、投资的价格和数额、客户指令或授权形式、客户付款的原始来源信息、金融机构向客户付款的形式和目的地、投资利益的处理方式及书面凭证以及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等的记录。

责任编辑:张志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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