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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东西方“孝”观念的差异与融合

2009-06-11

理论观察 2009年2期
关键词:基督教儒学观念

张 锐

[摘要]作为指涉代际关系的重要伦理范畴,“孝”观念在传统儒学主导下的东方和深受基督教影响的西方都具有深远影响。东西方孝文化在原始意义和社会意义上都有很大差异。理论根源、社会结构上的差异形成了东西方“孝”观念差异。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也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东西方“孝”观念的内容。

[关键词]“孝”观念;儒学;基督教;普世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2-0050-02

一、引言

普世伦理,作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所需要的、共同的或普遍的伦理规范”,涵盖政治伦理、社会伦理、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等等所有问题。在探讨构建普世伦理的过程中,家庭伦理中的孝敬观念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本文立足于创立普世伦理的当代视野,在诠释东西方“孝”观念在伦理层面上异同点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两种孝观念的对话从而达到两者的融合。

二、东西方“孝”观念差异

东西方两种文化在思想体系和内涵诸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种文化影响不可避免地造成东西方“孝”观念的差异。在解决两种“孝”观念之间冲突,构建“孝”观念普世伦理,有必要对两种“孝观念”在本质上的差异进行探索,辨证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1、原始意义层次

在价值取向上,东方的“孝”观念主要指向一种人本之孝,而西方的“孝”观念则体现为一种神本之孝。在孔子看来,孝悌乃人之最原初的、最真切的自然感情(血亲之情),并将其作为“仁”德之根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同其他仁爱美德一样,孝敬被儒学家认为原本就内在于人性之中,而非任何其他外力强加的。“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种源于人而又为了人的“孝”观念也凸现了儒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注重内向超越。与儒家的人本之孝相比,西方的“孝”观念具有源于神而又为了神的特质。由于基督教对西方社会人们思想的统治,上帝成为人们伦理生活的中心,所有道德问题都变成了神学问题,所有义务都变成了对上帝的义务,孝敬父母亦不例外。上帝要求基督徒必须恪守十戒,其中第四戒便是孝敬父母,第五诫是要求子女“敬重你的父亲和母亲”。可见,在西方人心中,孝敬父母是上帝所规定的一种无可争辩的神圣情感,不足以彰显道德的高尚,也不足为安顿灵魂之大道。此外,当对上帝的信仰和父母的关系发生冲突时,抉择的天平常常会毫不犹豫地倾向于上帝。与东方不同,西方的这种“孝”已脱离了单纯的自然血缘关系,而完全融于对上帝的虔诚信仰中。只有“我们在天上的父”才是最终极的孝敬目标,对父母的孝意识与孝行为完全被上帝所左右。

在代际关系上。东方的“孝”观念是一种非对称之孝,而西方的“孝”观念是一种对称之孝。这里讨论的对称性问题包涵子女和父母平等关系和彼此义务向度两个层面。儒家认为人生活在一个依自然和血缘差别而形成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之中,这种秩序就是伦常。儒家所提倡的“孝”从本质上说来,就是服从长上的意志,父母在家庭中是绝对的权威。此外,传统儒家“孝”观念还建立在子女对父母的单向义务关系基础之上,这就形成了子代义务畸重的现象。与东方“孝”观念相比,西方“孝”观念中的核心是平等、义务关系对称。他们推崇基督教,讲究平等、自由、博爱等思想。在这种理念主导下的西方社会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基本上是基于父母和子女双方的平等交流,子女可以和父母争论,提出相异的观点,而非一味地服从。这种亲子关系从西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称谓也可略见一斑,子女直呼父母名字早已司空见惯。同时,西方“孝”观念中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义务规范也不同于东方,这种义务也是双向的。

在伦理支撑上,东方“孝”观念体现一种道德之孝,而西方“孝”观念则属于一种理性之孝。中国历史上。“孝”是进入家庭观念中最早的伦理道德范畴,也是“仁”的起点和根本思想。传统儒家“孝”的伦理对法的观念比较淡薄。它注重德,它通过子女内心道德修养来实现,是由内到外,发自人心的情感与意向而非理性规定的命令。这种重德特点使孝成为人人皆知的行为准则,成为社会评价一个人的道德标准,甚至成为其它社会道德的起点、动机和目标。相比而言,西方思想的整体特征,其思想性和理论性要高于中国传统文化,在“孝”观念上也不例外。西方比较注重法的观念,它以父母子女问的理性规范为内容。理论上可以不带有任何人心的感情,可说是由外到内,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

2、政治、社会层次

在引申意义方面,东方的“孝”观念常常和“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西方的“孝”观念却往往是单纯的孝道。在中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譬如地缘因素、风俗习惯、经济模式乃至政治结构的多方面影响,作为家庭伦理、家族伦理的“孝”观念逐步成为社会伦理尤其是政治伦理的重要范畴,并最终形成以孝为教、移孝作忠、忠孝同构与忠孝互喻的传统格局。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就弃孝而守忠。实际上忠是更大的“孝”。相比之下,西方的孝文化也没有多少社会意义。

在赡养父母问题上,中国属于一种“反哺”式赡养,而西方则属于“接力棒”式赡养。儒家把“奉养父母”作为其孝文化的基本内容,孔子认为“孝”最基本的就是奉养,即一个人首先应当保证父母的吃穿,其次才是为父母做事,侍奉父母。孟子在谈到“孝”时,也把物质上侍奉父母作为“孝”的重要内涵。这与动物界的反哺现象很类似。而在西方,子女并没有突出的赡养老人的义务。而社会实行的是“接力棒”式赡养,即赡养的义务由子女转移至社会。父母年迈后,赡养的义务主要靠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完成。在西方人的观念里,子女赡养父母并不像东方那样是一种刚性义务,也很少同孝与不孝联系起来。

三、东西方“孝”观念差异根源

综上所述,东西方孝文化在原始意义和社会意义上都有很大差异,这有很大的社会文化根源。我们探讨一定社会的家庭文化及其伦理规范,必须将其基于一定社会的文化背景之中,才能真正了解一定社会的家庭文化及其伦理规范的内涵,本质、发展规律与变化发展的趋向。

首先,理论根源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东西方“孝”观念差异。儒家思想是东方社会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儒家道德的核心是修身。《大学章句》说:“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其中,修身的一个重要过程即是内省,即内心的自我省察,这就肯定了道德的源泉就在人的本性之中,是一种道德之孝、人本之孝。此外,儒家还把人们之间复杂的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归结和还原为血缘关系。他们认为,社会的基本关系是五伦:夫妇、父子、兄弟、君臣、朋友,主张用体现尊卑等级秩序的“礼”来处理这五种关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种家庭关系中的等级观念便是东方“孝”观念不对称性的根基。谈及西方“孝”观念的思想根源,就要从西方的“双希”文化——古希腊的理性和古希伯莱的信仰人手。

以苏格拉底为代表人物的古希腊哲学认为只有理性知识才是导致善的行为的根本原因,是人的灵魂中最优越、最富于神性的部分,应该在道德领域内占据统治地位。另外,宗教经常为道德寻求最后的根据。正是在“双希”文化的影响下,西方“孝”观念是一种神本之孝,并侧重于平等理念和理性。

其次,社会结构上的差异也形成了东西方“孝”观念差异。形成于西周时代的宗法制度奠定了东方传统社会结构的定势。“家同国构”是宗法社会的最鲜明的结构特征,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家族内,父家长地位至尊,权力至大;在国内,君王地位至尊,权力至大。君是“君父”,臣是“臣子”。这种结构性上的同一,导致了对于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要求的同一,即“忠孝相通”,其内容是一样的,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

再次,两国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也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东西方“孝”观念的内容。不同的赡养模式反映出两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影响。西方福利制度的先进在于它解决了人们对衰老的顾虑。到老了,不仅有国家养你。而且西方的老年人拿的福利是最多的。这个问题上更深层次的区别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造成的。

四、有关构建“孝”观念普世伦理的探讨

立足于创立普世伦理的当代视野,本文的研究兴趣不在于继续纠缠于关于两种“孝”观念的简单化的孰是孰非、孰优孰劣的辩论中去,而是要努力地探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一致性的因素或协调性的可能,从而为一种普遍伦理的构想提供某种有效契机或珍贵资源。在此,我尝试在倾向于肯定的意义上给予以下几点解释、构想与瞻望;

第一,尽管由于价值取向、代际关系诸方面的差异而使东西方“孝”观念在各自现实社会领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是它们都是指涉世俗代际关系的重要范畴,即对人类文明社会最原初而又极为普遍的一种血亲情感关系的集中反映和积极调整。

第二,东方“孝”观念注重道德,注重人内心的自省。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过分依赖于道德内省和自觉的孝道往往具有欠缺刚性约束力的缺陷。整个社会对于“孝”与“不孝”的评判标准是灵活的,处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西方的“孝”观念却往往过分注重法,注重理性。因此,如果能在侧重点层面上达到东西方“孝”观念的一个中间平衡点,则对构建普世伦理有一定的贡献作用。适应全球的“孝”观念应当从塑造子女的伦理观念和创造宏观社会及微观家庭的伦理道德环境着手,同时加强法的观念。也就是说。现代的孝道应当体现德法兼用,以德为根本,以法为保障的精神。

第三,东西方“孝”观念之间相互沟通、协调、补充的可能性就自然而然地显露出来。譬如,西方社会“孝”观念所倡导的权利意识、平等理念,对于儒学“孝”观念过度的义务平等结构乃至单方面义务畸重传统都有一定启示与修正作用。20世纪以来中国孝传统所遭遇的种种变化的确也印证了这一点。至于儒学“孝”观念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意义,美籍传教士明恩溥甚至在19世纪末就曾敏锐地意识到了某种必要性:“在徒有虚名的基督教国家里,家庭关系的纽带有点过分松散,对从中解脱出来的西方人来说,中国人的孝行的确有不少吸引人的方面。”举其要者,儒学“孝”观念中的“群体和谐”思想对于西方社会“孝”观念中孤立的自我意识、极端的个人主义都不无调整与补充价值。当然,种种相互补充、相互修正、相互完善应该是一个互动、自觉而全面的交流过程,而不能是强迫的,形式化的甚至是自欺欺人的。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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