诘问与正名: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功能之责难与回应
2009-05-21孙宏涛
当代经济管理 2009年2期
孙宏涛
[摘要]有学者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可能会诱发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道德风险并对董事责任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事实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对道德风险的引发以及董事责任功能的冲击并不是绝对的,可以利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来降低和减少其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道德风险;惩罚;预防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2-0095-03
※本文系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华政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度科研资助项目(08HZK002)的阶段性成果。
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产生之初,一些学者认为,虽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对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风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一方面,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可能会诱发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道德风险,降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责任心和注意程度,并助长疏忽、过失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可能会对董事责任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造成一定的冲击,从而削弱董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谴责、非难以及制裁功能,并以此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上述担心并非全无道理,但仅仅以此来否定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并不恰当。下文中,笔者将就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与道德风险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对董事责任功能的冲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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