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关系的重新厘定
2009-05-21张建
学理论·下 2009年3期
张 建
摘要:亲权制度是亲属法里面比较重要的制度,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对亲权制度给予相应的重视,而是利用监护制度予以笼统地概括,因此建立亲权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制度发生学、国外的立法例以及我们社会当前和将来对监护制度的要求三个方面,从而阐述了应该建立亲权制度并将其与监护制度并列的观点。
关键词:亲权制度;监护制度;制度发生学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87-02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相互关系在学界并没有能够得到相应的重视,这一点我们从民法学者所写的著作和文章之中就可以发现,比如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和王利明等人的《民法学》里对监护制度仅仅是一带而过地提及。但学者不重视并不等于该问题就不重要、也不等于该问题在学理上就已经解决了,因此对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关系的重新厘定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在此也就彰显出来了。
在我们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对监护制度予以规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只有在《民法通则》中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并没有对亲权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实际上亲权制度已经被监护制度吸收了(当然亲权制度需不需要也是值得和需要讨论的)。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了,亦即在我国需不需要亲权制度以及亲权制度能不能被监护制度吸收还是应该单独立出来。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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