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2009-05-21邱仿娅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7期
邱仿娅
摘要:“你有权不说话,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这是人们经常在电影或电视上听到的一段对白,它便是赫赫有名的米兰达规则。沉默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对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与国家权利之间的权利平衡。文章阐述了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的含义。并试图从沉默权的若干基本问题发表自己对沉默权的看法和分析中国沉默权的建立。
关键词:人格权;沉默权制度;米兰达规划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1-0093-02
一、什么是沉默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喜欢香港警匪片的朋友一定对这句话早已耳熟能详。这就是“米兰达规则”[1]。
2000年8月,我国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第五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护,允许保持沉默。”不仅如此,主诉检察官办案时应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假定排除,以直接、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作为定案的惟一标准和依据(规定第三条),此谓零口供规则。这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即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检察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也就是说,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凡是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
二、沉默权的来源
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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