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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09-04-26赵丽娜

魅力中国 2009年35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立法

赵丽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179-01

摘要:互联网是20世纪对人类社会最具影响力的发明创造之一,网络隐私权问题是互联网出现带来的副产品,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严重滞后。通过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极其必要性的分析,认为“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适合中国国情,对网络隐私权实施特别保护,健全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网络隐私权就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储存、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由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立法严重滞后,近年,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对公民个人,甚至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笔者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何必要性作一分析,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建议,以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有所裨益。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从理论上,一般将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传播他人隐私;滥用Cookie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利用搜索引擎侵犯网络隐私权,视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大部分是行政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无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我国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强,致使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相对而言,世界上其他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了“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这两类模式,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比较突出的代表.第一,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1995年10月欧盟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并于1998年10月生效。该指令是欧盟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典型代表。欧盟这种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提高了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对其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使欧盟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第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一直不提倡通过政府立法的途径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认为对于互联网的限制、立法及挑剔的眼光会使干预权膨胀到可怕的地步。再者,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立法很难与技术的进步达到同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可以给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制定比较宽松的政策,减少对行业发展的限制,调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从而对信息业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但由于其缺乏有利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没有强制力,所以难以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收到实效。作为我国选择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与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社会的特点,笔者认为,应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才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二、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维护用户网络隐私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由于网络信息传输的速度快,公民的个人隐私一旦被发布在网络上,可能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内,世界各地的人们都会知晓。如,2008年发生的娱乐圈“艳照门”事件。网络侵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等诸多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网络业界和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消费发展”的倡议下,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予以确认,并制定、完善网络空间法律制度,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予以有力、有效的保护则显得尤为迫切。

第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维护诚实信用和加强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每一个网民都是平等的,他们摆脱了现实世界中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政治参与条件等限制。在这样一个无拘无束的自由的环境里,在缺乏系统的监督约束的条件下,很容易产生一些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言论和行为。网络黑客一般有两个原则:不恶意的破坏数据和不是为了金钱而是为了显示自己高超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应该对于他们进行教育改变他们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他们发挥自己的优势,为网络造福。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应该注重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作为诚实信用和道德至上的国家立法,应当加快此方面的立法进程,惩治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保护用户网络隐私合法权益。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1.制定相关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我国目前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有的学者认为对网络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分散立法体系是可行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网络空间这一具体领域如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立法及实践中,有的国家通过扩大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创设判例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有的国家则通过制定单行特别法的方式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我国也应在《民法典》之下,制定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保护法》。2.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

规范网络秩序的相关法律在管辖权的确定、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就必然会遇到国际协调的问题,网络时代不同隐私权制度间的冲突和矛盾更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打击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采取统一行动,才能最终有效地控制网络隐私侵权。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己经进行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我国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也不足,对此需要与各国大力加强在防范和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作,以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

[2]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3]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殷国伟陆慧.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J].行政与法,2007

[5]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

[6]赵秋雁.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构建[J].求是学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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